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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0:19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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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第十三条,增加内容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确定其管理等级”。原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依次修改为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二、第二十条增加第二款,增加内容为:“档案部门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
三、第二十七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按照规定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材料移交档案机构或者据为已有的;
“(三)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五)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鉴定的;
“(六)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或者因保管不当造成档案破损、霉变、散失的;
“(七)安排无档案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
“(八)逾期未办理档案管理登记、变更手续的;
“(九)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为之一的,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撤销: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不按规定范围接收档案进馆的;
“(三)未经审核同意发布专业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和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回其档案: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六、增加第三十条,增加内容为:“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并处200元以上20
00元以下的罚款”。原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依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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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原新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抢救工作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传真[2004]第22号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原新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抢救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接到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平顶山市鲁山县原新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报告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有关司室研究,对事故的抢救和善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全力以赴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核实下井人数,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抢救被困人员。

  二、事故抢救过程中,要密切注意井下瓦斯等有害气体情况,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抢救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三、认真吸取郑煤集团大平煤矿“10.20”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在平顶山市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以煤矿“一通三防”为重点,加强瓦斯治理,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大煤矿安全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死灰复燃的矿井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五、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004年11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2月17日  财税〔200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经研究,现就有关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包括: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客货站、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车辆、供电、列车、客运段)、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和铁道部第一、二、三、四设计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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