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 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扩大内需,改善有效供给,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各种基金,以及虽按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设立,但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要求,应停止征收的各种基金,共计73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其他地区和部门已出台征收的基金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相类似的,一律参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取消。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落实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取消各种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予以妥善解决和处理。
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各种基金项目的地区和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立各种基金。
五、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99年11月3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审计署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六日
第三批取消的各川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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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或地方│序号│ 项 目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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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内贸易局│ 1 │商业网点建设费 │内贸市字[95]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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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 │ 2 │电费、电度表保证金 │能源经[89]561号、电 ┃
┃ │ │ │力部综合[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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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炭工业局│ 3 │煤炭生产发展专项基金 │价重字[90]6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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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自来水增容费 │津价管字[92]2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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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5 │城市道路建设附加费 │津价费字[93]8号 ┃
┃ ├──┼─────────────────┼──────────┨
┃ │ 6 │小汽车摩托车专控附加 │津政办发[92]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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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技校互助发展基金 │冀计经社[93]20号 ┃
┃ ├──┼─────────────────┼──────────┨
┃ │ 8 │控购商品附加 │冀控字[88]31号、冀政┃
┃河北 │ │ │[92]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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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河北省政府令1991年第┃
┃ │ │ │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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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地方教育附加费(指向区外销售原油、│内政发[95]120号 ┃
┃内蒙古 │ │成品油、液化气、电力征收的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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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协作煤资金 │晋政发[8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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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专控商品附加费 │晋政发[88]82号 ┃
┃山西 ├──┼─────────────────┼──────────┨
┃ │ 13 │商业网点建设费 │晋政发[9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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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煤城建设基金 │晋政发[93]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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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15 │林业开发建设基金 │辽政办发[87]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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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地方新购车附加费 │吉政发[95]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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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17 │道路桥梁附加 │吉政发[8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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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育苇基金 │吉价字[9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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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19 │专控商品附加费 │黑财综字[93]第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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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沪府发[1997]4号、沪 ┃
┃上海 │ 20 │旅游发展附加费 │财企二[1997]11号、沪┃
┃ │ │ │税外分业[199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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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购置(国产、进口)小汽车调节金 │浙控字[98]9号、浙控 ┃
┃ │ │ │字[9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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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旅游发展统筹资金 │浙政[97]8号、浙政办 ┃
┃ │ │ │发[98]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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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23 │购置大、小客车调节金 │浙江甬财政控[99]168号
┃ ├──┼─────────────────┼──────────┨
┃ │ 24 │城市交通管理设施费 │浙江温政办[97]74号 ┃
┃ ├──┼─────────────────┼──────────┨
┃ │ 25 │新增小型客车计划额度单竞购费 │浙江温政会议纪要办 ┃
┃ │ │ │[98]15号 ┃
┃ ├──┼─────────────────┼──────────┨
┃ │ │ │[93]浙财综51号、[93]┃
┃ │ 26 │旅游附加费 │浙价发42号、杭直税 ┃
┃ │ │ │[93]5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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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燃煤附加 │皖计字[95]563号 ┃
┃安徽 ├──┼─────────────────┼──────────┨
┃ │ 28 │控购附加 │皖政[92]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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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专控商品附加 │赣府发[93]23号 ┃
┃江西 ├──┼─────────────────┼──────────┨
┃ │ 30 │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基金 │赣府发[88]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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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31 │小汽车、大轿车消费附加费 │苏财控[9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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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32 │专控商品附加费 │鲁价涉字[92]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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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33 │专控商品调节基金 │鄂政发[9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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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新车交通建设费 │湘政发[95]6号、湘价 ┃
┃ │ │ │费字[95]68号 ┃
┃ ├──┼─────────────────┼──────────┨
┃ │ 35 │通讯设施建设基金 │湘政发[93]3号、湘政 ┃
┃ │ │ │发[93]9号 ┃
┃湖南 ├──┼─────────────────┼──────────┨
┃ │ 36 │种子风险基金 │湘政办发[95]7号、湘 ┃
┃ │ │ │农业[95]种管字153号 ┃
┃ ├──┼─────────────────┼──────────┨
┃ │ 37 │土地开发基金 │湘发[97]10号 ┃
┃ ├──┼─────────────────┼──────────┨
┃ │ 38 │控购调节基金 │湘控购字[9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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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医疗卫生发展基金 │粤卫字[92]348号 ┃
┃ ├──┼─────────────────┼──────────┨
┃广东 │ 40 │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粤潮府[94]48号 ┃
┃ ┞──┼─────────────────┼──────────┨
┃ │ 41 │佛山大堤代劳金 │粤府函[87]191号、粤 ┃
┃ │ │ │佛府[9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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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优待金 │桂政发[99]53号 ┃
┃ ├──┼─────────────────┼──────────┨
┃ │ 43 │漓江交通基金 │桂政发[92]419号 ┃
┃ ├──┼─────────────────┼──────────┨
┃ │ 44 │用地交通基金 │桂政发[94]27号 ┃
┃ ├──┼─────────────────┼──────────┨
┃ │ 45 │新增车辆基金 │桂政办发[95]5号 ┃
┃ ├──┼─────────────────┼──────────┨
┃ │ 46 │港口建设基金 │桂政办[93]90号 ┃
┃广西 ├──┼─────────────────┼──────────┨
┃ │ 47 │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桂政发[88]83号 ┃
┃ ├──┼─────────────────┼──────────┨
┃ │ 48 │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桂水电财字[92]41号 ┃
┃ ├──┼─────────────────┼──────────┨
┃ │ 49 │建材工业发展基金 │桂政发[90]124号 ┃
┃ ├──┼─────────────────┼──────────┨
┃ │ 50 │容县供水工程建设费 │桂价房函[97]234号 ┃
┃ ├──┼─────────────────┼──────────┨
┃ │ 51 │专控商品附加费 │[89]桂控购字3号、桂 ┃
┃ │ │ │政办[92]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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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石化)科技发展基金 │[90]云化科字第481 ┃
┃ ├──┼─────────────────┼──────────┨
┃ │ 53 │(煤炭)多种经营开发基金 │[92]云煤发字第104号 ┃
┃ ├──┼─────────────────┼──────────┨
┃ │ 54 │茶叶生产扶持费 │云政发[94]2号 ┃
┃云南 ├──┼─────────────────┼──────────┨
┃ │ 55 │种子价格调节基金 │[92]云农(种)联字第┃
┃ │ │ │27号 ┃
┃ ├──┼─────────────────┼──────────┨
┃ │ 56 │农副产品风险基金 │[90]云经财字第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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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57 │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 │黔府办发[95]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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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 │石油基金 │川办函[89]149号 ┃
┃ ├──┼─────────────────┼──────────┨
┃ │ 59 │中小水电建设基金 │川计经[89]能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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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 │森林资源专项资金 │川材计[93]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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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农用化学工业发展基金 │川计经[90]3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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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62 │专控商品附加 │川办发[91]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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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 │林业发展基金 │川林财[82]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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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 │企业扶持基金 │川办发[85]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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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 │电网地方附加费 │川价函[98]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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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 │农电大修基金 │川价字[91]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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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67 │专控商品附加 │陕政办发[9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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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68 │控购商品附加费 │甘政办发[9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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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69 │特别消费品附加费 │青政[8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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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70 │计划生育基金 │宁计生发[9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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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控购商品附加费 │新政办[89]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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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72 │消防设施购置基金 │新政发函[9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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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 │甘草资源保护开发基金 │新政办[89]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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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清(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清产核
资办公室:
为配合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完成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地方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有的已经开展,有的即将开展。为保证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预算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分级实施”的原则来进行。凡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一律执行财政部已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和规定,使用统一的汇总报表和配套软件,具体包括:《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财清字〔2000〕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财清办字〔2000〕2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财清办字〔2000〕25号)。地方可根据上述文件制定具体细则和办法。各地方可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于2001年全面完成本地区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三、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资金核实、检查验收和建章建制,其主要任务:一是要摸清本级预算单位户数、分布和结构;二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三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实际情况的核对;四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帐务处理;五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各级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各级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其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事业单位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
五、为便于全国数据汇总和分析,2001年的清产核资工作尽可能统一规定以200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各地方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即:完成资清查,清查数据审核汇总等主要工作任务。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各地方应认真做好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批复工作以及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清产核资数据汇总结果(表式统一下发,见附件,汇总软件另行下发)及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对于2000年已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应按统一的汇总表式、软件和工作要求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六、各地方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二是做好动员布置工作,按时将整个工作布置下去,落到实处;三是认真组织做好相关业务和软件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掌握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四是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五是和财政部清产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将各阶段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便及时进行经验交流和研究解决问题。
七、各地方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统一的政策、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作质量关,如实填报报表、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要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主管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各地方清产核资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如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样本核查,对查出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走过场,组织不认真等问题的要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补课纠正、推倒重来、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等处理。
20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