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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5:28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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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10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近一段时期以来,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各保险公司讲政治、顾大局、负责任,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和理赔工作,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个别公司急功近利,进行新闻炒作,干扰了正常理赔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声誉。为改进保险公司的新闻宣传工作,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保险理赔宣传工作。理赔是保险公司应尽的义务,提高理赔质量是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更是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在新闻宣传中,要突出宣传保险业积极投入救灾理赔的整体情况,充分展现保险业及时理赔的工作成效,展现保险业奉献爱心,服务大众,讲究诚信,回报社会,维护社会安定的良好行业风貌和高尚情操。

  二、杜绝对具体赔案进行新闻炒作。保险业的新闻宣传要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具体宣传中,各保险公司要防止以具体赔案为例渲染投保人、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情况,并且冠以“第一赔付”等称谓,把投保人的不幸作为展业和盈利的机会,对保险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负责新闻宣传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保险新闻宣传工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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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不向企业指定产品、不向企业指定服务、不向企业指定供货商“三不指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评优为由,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行业保护或限制,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产品、技术服务或供货商。

三、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参加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六、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摊派或推销书刊、设备和产品等。


关于补充发放《公平交易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补充发放《公平交易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进行检查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符合上述规定,结合各地《公平交易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数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决定补充发放《检查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必须统一使用《检查证》,不得自行发放、使用其他的检查证件。
二、此次补充发放《检查证》的范围是所有行政执法人员。
三、请各地将所需补充发放《检查证》的数量(包括必要的机动数量)及分配方案,于1996年11月20日前书面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四、《检查证》按实际成本计价,其价格和补发日期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68513978(传真)、68531133-2625





199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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