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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4:03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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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推动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OO四年七月八日
宜春市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实施办法

为了培养造就一批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加快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赣人发[2002]6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以培养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目标,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机制,重点培养选拔一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高层次人才智力支持。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各专业学科中,做好二个层次的新世纪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第一层次是重点培养选拔一批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技术水平高,能够在本专业起骨干作用,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第二层次是积极开发培养一批在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有培养前途,在全市科技界有一定影响的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
二、选拔范围
我市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科研、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经济、会计、律师、文化、艺术、新闻、体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选拔对象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科研水平处于国内、省内领先地位或科研方向瞄准国内、省内先进水平,能成为我市科研支柱或经济建设重要支撑力量的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的优秀科研人员。
2、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水平高,其研究成果有创见性、开拓性,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对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作用的社科工作者。
3、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对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改造有较大突破,或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中,业绩突出,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是省部级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技术骨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较大作用,创建的教学理论和方法被普遍推广,其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的优秀教师或教育工作者。
5、在防病、治病等卫生专业工作中,基础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医术高超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并在本专业能起带头作用,对学科发展有预见性的卫生技术人才。
6、在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上有特殊贡献,在市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㈠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
②具有本学科广博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外语基础好,计算机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出色地进行科学研究,业绩突出,并担任两门以上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
③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现状,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并提出新的研究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科研工作及其成果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学术与技术意义重大,本人在省内外本学科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④在学术上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
⑵在国内二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总览》(2000年版,北大出版社)所列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至少有中文核心刊物2篇)。
⑷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全国或全省统编(版权页有说明)教材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科研业绩突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以上者:
①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前5位,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前3位,二、三等奖的第1位或获得省(部)级社科成果一等奖的前3位,二等奖的前2位和三等奖的主持人。
②主持承担或完成市(厅)级以上教改课题与科研课题2项,或省部级课题1项,或参与承担、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前3名)。
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第1产权人。
④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优秀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市级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⑤获得省高校学科带头人或省委宣传部的理论宣传文化系统的拔尖人才。
㈡工业企业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和较好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3、业绩条件
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在新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中,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2个条件以上者:
①主持的科研项目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参与的科研项目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和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一项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密集的设计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主持开发研制的新产品获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或创造经济效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④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工程)奖的项目主持人。
⑤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农林水科技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如果成绩特别突出,全省闻名,全国知名的,可不受此限制。
②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
3、业绩条件
①具有本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在工作中起业务带头作用,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工作成绩显著。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者:
⑴承担了国家、省(部)级重点农林水科研开发项目,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课题,排列前三名者。
⑵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丰收计划奖、技术改进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者;获省级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突出贡献奖前三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前三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持人。
⑶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全省知名,在本市有较高声望,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⑷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⑸在科技兴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市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两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以下农林水科技人员)。
㈣医疗卫生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医风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本条件
任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但出现医疗差错,经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和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入选。
3、业绩条件
①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②在医疗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医疗技术水平高,深受广大患者的欢迎,专业工作量饱满,每年从事临床工作200天以上。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科研项目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或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
(2)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一等奖的前三名。
(3)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④医疗水平高,医术精湛,在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医学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临床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卫生系统技术创新奖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并被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医疗卫生科研,主持市厅级医疗卫生科研课题(第一主持人)2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五位或省级科研课题前三位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㈤中小学教师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2、水平条件
①任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本学科教学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获得过市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称号。
②教学态度认真,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在市以上范围内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示范课或录制电视教学课并发行。
③教学科研成绩显著,出版过具有一定价值的专著或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过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④具有指导本学科教师进行教学理论学习与教学改革的水平与能力。
3、业绩条件
①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验,成绩显著,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
②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加过市以上乡土教材或教辅资料的编纂工作;
(2)自制教具获省以上教育部门奖励;
(3)主持省以上教学科研课题;
(4)获得省以上教育部门教学成果奖。
③在本市范围内有较高声望,在教育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过省以上优秀教师、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
㈥城建专业技术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思维活跃,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年从事建筑施工、设计技术及科研工作200天以上。
②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①在建设工程、城市管理、科研第一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重大技术问题,能指导好行业发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专业技术水平高,深受行业认可。所主持或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得“杜鹃花”奖一次以上;或者有至少2项工程设计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成果奖;或者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设计的治污工程项目获省部级一等奖一次以上,或者至少二个工程或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优秀成果奖。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革新能力,科研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人、一等奖的前三名。
(2)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③专业水平高,技术精湛,在指导行业发展及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建设工程科研上取得突出成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建筑施工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建设系统技术创新奖3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建筑施工、设计、科研,承担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设计、科研课题(第一主持人),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㈦社会科学专业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社会科学某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得到同行公认的,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一级刊物(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发表论文1篇或者省部级刊物发表论文3篇。
(2)在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表重稿、大稿3篇(条)。
(3)出版过学术专著、文学作品1部(第一作者)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3、业绩条件
在专业一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以上:
(1)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1件;
(2)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篇或江西优秀新闻奖、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2件;
(3)获全国文华奖或群星奖1件或全省文化艺术节一等奖2件;
(4)获全国美展、版展、摄影展金奖1件;
(5)获全国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一件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2件或全省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一等奖2件;
(6)获全国地市报新闻作品2等奖以上2篇;
(7)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
(8)入选中央、省宣传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的人员或获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
㈧商贸专业优秀经济管理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水平条件
①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
③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式并有所创新。
④熟悉商业运作规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动向,掌握WTO规则。
⑤具有负责企事业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或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3、业绩条件
①诚信经商,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记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③照章纳税,无偷漏税情况,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
④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贡献,安置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占员工总数5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在本行业中属先进业态或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指标名列行业前列,或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上升、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
申报上述八个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所取得的业绩应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的。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市级以上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获奖者,在本次选拔中,可直接入选为市级学科带头人。
五、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㈠高等院校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1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②具有本学科较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外语基础好,计算机能力强,身体健康,能较好地开展科研工作,担任1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较好。
③比较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现状,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课题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科研工作具有较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并取得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④在学术上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国内一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二名)。
⑵在国内二级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二名),或在《中文核心期刊要总览》(2000年版,北大出版社)所列刊物以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⑶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至少在核心期刊1篇)。
⑷公开出版专著1部(前三名),或全国、全省统编(版权页有说明)教材1部(前三名)。
⑸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三名)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前三名)。
3、业绩条件
科研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5位,三等奖以上的前3位,或市厅级社科成果奖一、二等奖(前3名)和三等奖(前2名)
②主持承担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前5名)或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③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优秀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市级优秀人才等荣誉称号。
④获得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或省委宣传部理论宣传文化系统的拔尖人才。
㈡工业企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本科以上学历,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先进信息和发展动态,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②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计算机基础和操作能力。
3、业绩条件
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在新产品研发、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中,工作成绩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市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前三名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获奖者。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了一项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技术密集的设计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省部级优秀新产品奖前三名获奖者。
④获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优秀设计(工程)奖的获奖者。
⑤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㈢农林水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学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成绩特别突出,全省、全市闻名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可不受此限制。
②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在省部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前二名)。
3、业绩条件
①具有本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工作成绩突出。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突出,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⑴承担了国家、省(部)级、市级重点农林水科研开发项目,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课题者。
⑵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丰收计划奖、技术改进奖、农科教突出贡献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获奖者,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获奖者。
⑶在农林水第一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在本市有较高声望,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市级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⑷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采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⑸在科技兴农,科技推广、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工作中,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2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以下农林水科技人员)。
㈣医疗卫生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医德医风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是本单位业务技术骨干,有明显的培养发展前途,年龄在45周岁以下者。
②出现医疗差错,经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医疗事故者和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入选。
3、业绩条件
①学术水平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一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前三名,正刊,下同);或在国内二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或与人合作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前三名),或编著1部(第一主编)。
②在医疗第一线工作,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取得了一定业绩,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和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医疗技术水平较高,受到广大患者的欢迎,每年从事临床工作200天以上。
③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较突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前二位主持人、二等奖的前三位、一等奖的前四名。
(2)获省部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市级优秀人才和市卫生局新世纪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
④在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医学科研上取得一定成绩。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临床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卫生系统技术创新奖一项以上(第一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并被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2)开展医疗卫生科研,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前五位或省级科研课题前三位或市厅级医疗卫生科研课题前二位,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㈤中小学教师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②在学生中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同事中讲求团结互助、顾全大局,服从组织调配,遵纪守法,无违反计划生育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基本能力条件
①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有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三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②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在实践中运用自如,并能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进行教学。
③熟悉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并排名在前三位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
④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成绩显著,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参加过市以上乡土教材或教辅资料的编纂工作;
(2)自制教具获得市以上教育部门奖励的;
(3)参与市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的;
(4)获得市以上教学成果奖的。
⑤获得过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的。
㈥城建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学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思维活跃。
②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较高,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并发表过有一定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论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在国内二级专业技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正刊,下同),或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前二名),或参与编著1部(副主编以上)。
3、业绩条件
①在建设工程、城市管理、科研第一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成绩显著,有一定贡献。能解决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一些重大技术问题,能指导好行业发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专业技术水平较高,深受行业认可。所主持或设计的工程项目获得“杜鹃花”奖一次以上;或者有至少1项工程设计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优”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以上优秀设计成果奖;或者所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设计的治污工程项目获省部级奖1次以上,或者至少1个工程或项目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
②具有较强的科研和技术革新能力,科研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
(2)荣获过省部级劳动模范、市级优秀人才荣誉称号者、青年文明号人选和连续三年评为市级以上生产技术先进工作者。
③专业水平高,技术精,在指导行业发展及开展新技术应用推广和建设工程科研上取得显著成绩,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引进推广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用于建筑施工填补市内空白,获市城建系统技术创新奖2项以上(第一、二完成人),或获得本专业发明专利,被推广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2)开展建筑施工、设计、科研,承担市级重点建设工程、设计、科研课题(第一、二主持人),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对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
㈦社会科学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三贴近”原则,弘扬主旋律,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2、水平条件
①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社会科学某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有明显的培养发展前途,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刊物(第一作者,正刊,下同)发表论文1篇或者省级刊物发表论文2篇。
(2)在省以上主要新闻媒体发表重稿、大稿2篇(条)。
(3)出版或合作出版过学术专著、文学作品1部或编著1部(副主编以上)。
3、业绩条件
在专业一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与人合作(前三名)的作品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1件;
(2)获中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1篇或江西优秀新闻奖、江西优秀文学艺术奖、江西优秀理论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1件;
(3)获全国文华奖或群星奖1件,或全省文化艺术节二等奖1件;
(4)获全国美展、版展、摄影展银奖1件;
(5)获全国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三等奖以上一件,或全省广播电视学会参评作品二等奖以上1件;
(6)获全国地市报新闻作品三等奖以上1篇;
(7)获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
(8)入选中央、省宣传文化系统优秀拔尖人才工程的人员。
㈧商贸专业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水平条件
①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发表过二篇以上的相关学术论文。
②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当前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有较深的研究。
③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式,并有所创新。
④熟悉商业运作规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动向,掌握WTO规则。
⑤具有负责企事业经济部门工作的管理能力,或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判断能力。
3、业绩条件
①诚信经商,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②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记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③照章纳税,无偷漏税情况,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纳税20万元以上。
④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与和谐作出了贡献,安置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在本行业中属先进业态或本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指标名列行业前列,或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上升、并有继续上升的势头。
申报上述八个专业的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所取得的业绩应是2000年1月1日之后的。
六、选拔程序
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选拔工作从2004年开始,每两年选拔一次。
1、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局(人事局)、市直单位应根据选拔通知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择优”原则,采取单位和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联名举荐、本人自荐的方式进行,提出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核实后,将推荐对象的业绩材料在单位公示三天。征求意见后,填写好《学科带头人(后备人才)推荐表》并附有关业绩材料报主管局审查。
2、主管局同意后,将推荐材料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严格按照条件考核、遴选,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提出入选对象,最后报市政府审定。
3、公布人选名单和颁发证书,并分别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和“宜春市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称号,有效期为三年。
4、管理和考核。建立入选优秀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由市人事局进行跟踪管理。同时,对入选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滚动式培养选拔,每三年考核、调整一次。
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经考核,凡在授予称号有效期三年内取得的业绩,具备选拔范围、选拔对象、选拔条件规定的人员,可继续入选,重新颁发证书。凡未达到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再保留称号,停发津贴。对那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丧失或违背入选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职的,以及其它不符合入选条件的,应及时从入选中调整出去;对于实际表现平平,确无培养发展前途的,也应及时调整,确保入选人员的质量和水平。
七、培养和使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以及优秀青年科技后备人才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认真研究优秀人才的成长规律,总结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工作经验,制定和落实切实有效的培养措施,及时发现新涌现出来的符合选拔条件的优秀人才,不断充实到人选队伍中来。
1、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竞争承担省、市两级的重点科研攻关和重大工程项目,赋予入选人员科研工作的自主权。积极吸收他们参加各类学术团体和专家组织并安排其担任一定的职务。优先安排他们到国(境)内外考察进修学习,支持他们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组织入选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学术技术研修班,使他们在实践中得到培养和锻炼。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入选人员与市外优秀科技人才的联系,采取切实措施,有重点地吸引我市急需的科技人员来宜春工作。
2、保证科研经费的投入。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科技投入,想方设法为入选人员提供有效的经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入选人员可优先申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科学研究专项资助经费及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
3、加大宣传和奖励力度。要加强对入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入选人员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对取得科技成果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推荐他们列入省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评选范围。
4、进一步改善入选人员的待遇。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事业单位人选,由同级人民政府每月发给100元的津贴,在有效期内达到退休年龄者,津贴发至退休当月止。授予“宜春市学科带头人”称号的企业单位人选,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100元津贴。对入选人员可实行适当倾斜的激励政策,优先列为上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选。同时,要认真做好联系和服务工作,为入选人员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定期安排他们体检,组织他们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心情舒畅,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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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研究

张碧波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和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日趋加快,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应进一步强化,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从而更加自觉、全面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不断提高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紧迫性

  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强化检察职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迫切需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我们要从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一)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权力规制建设的需要。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是法治与人治的一个根本区别。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要求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要求禁止各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掌握着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政令畅通的职能机关。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的法律监督,使得这些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腐败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检察机关肩负的法律监督职责无疑使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抱有相当高的积极期望。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依法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的工作重点。但是从近年来查处的具有全国影响性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来看,鲜有检察机关直接介入侦查的案例,大部分是由中纪委查处后移送检察机关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
  (三)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利益分配的变化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变化和发展,这一切使我国处在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凸显期,大量的社会矛盾与纠纷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调节和化解,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强烈,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增强其法律监督能力,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检察相关体制的改革也必须适时推进,以适应整体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党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对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环节,在改革中应当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

  二、当前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在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不到位”上:

  (一)监督意识不到位。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重点也不够突出,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
  (二)监督能力不到位。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与党和人民的新要求、新期望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还存在不少差距,对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还需加大力度。有些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对诉讼监督工作重视不够,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有些检察人员对金融领域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研究不多,应对复杂情况、解决复杂问题、化解复杂矛盾、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不强。
  (三)人才培养不到位。曹建明检察长指出:“一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识和能力不强,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在基层检察院,主要是缺乏法律知识含量高的专业“人才”,人才问题不仅制约着基层检察工作发展,也是“等不来”、“留不住”的现实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推进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具有执法权威、同行认可的法律人才,如研究办理金融证券犯罪、网络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方面的人才比较缺乏,还谈不上引领、带动、辐射作用的发挥。人才问题使基层检察院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问题,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效果。
  (四)体制机制不到位。当前,相当一部分体制机制与增强法律监督能力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才的选拔、培养等一系列制度与检察工作实际需要存在一定脱节现象,反映实务水平、体现工作实绩和经验水平不够;检察员、主诉、主办检察官任命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年轻干部的培养方式、手段、路径需要进一步改进,相应的制度应及时修订完善;对检察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检察人员的评价考核体系都有待修正完善,突出对工作数量、质量、份量、效果等重要指标的考核,考核方式力求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诸如此类,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
  (五)检务保障不到位。当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务保障远远不能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一方面,检务保障经费不足,检察机关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和办案需要,检察人员待遇低,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挫伤。而且,基层检察院为了缓解经费不足问题,不得不加强与同级政府的沟通联系,最终是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得不认真考虑和高度重视同级政府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影响了一些案件的及时、有效、公正地查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信息化应用水平比较低,信息化建设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结合得还不够紧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程度不高,侦查通讯设备和技术装备投入较少,严重制约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措施

  增强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执法理念、领导水平、队伍素质、体制机制等入手,综合采取各方面的措施。当前要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开放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得检察机关服务的形式、途径和对象都发生了变化。基层检察院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中要树立全面正确的大局观和服务观、:一是树立更加全面的大局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要使经济更加发展,而且要使民主更加健全、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不仅要继续坚持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也要为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服务;二是树立立足职能的服务观。严格按照法定职能、职责和程序行使检察职权,消除脱离职能搞服务的观念和做法;三是树立平等的服务观。树立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平等服务、平等保护的观念,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通过执法为建立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条件;四是树立对群众的服务观。淡化检察机关“衙门”色彩,改变那种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公众负责的观念,把对法律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于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当中,把实现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标准。
  (二)强化检察职能,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办案能力,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基层检察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主要任务是坚持打击刑事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高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同时,基层检察院要增强协调意识,提高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由于职能和地位的特殊,既要监督别人,又要事事求人,“在夹缝中工作,在矛盾中生存,在困难中发展”,基层检察院尤其需要通过协调创造和谐的外部执法环境,既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主动争取支持,又要正确处理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克服以监督者自居的思想,做到配合不忘职责,监督不伤感情。
  (三)增强人本意识,提高管理能力。要加强对干警行为规范的管理,对干警生活、学习及八小时之外的活动等都制定相应的规范加以约束,从改变行为习惯入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培养干警逢先必争、见旗就扛的精神,强化“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理念,让干警在工作中体会到优胜劣汰;建立起以人的能力、素质和业绩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干警的工作成绩,并与经济奖励、评先树优、晋升职称等挂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室之间、岗位之间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各司其职,既密切配合,又相互制约。通过继续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函、实行“一案三卡”案后回访、聘请人民监督员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四)加强检察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先进的执法思想和成功的执法经验只有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才能促进执法工作持续改进、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基层检察院要突出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以此作为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手段。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为目标,着力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尊重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检察改革,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使各项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要坚持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为重点,积极探索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要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科学决策机制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检察工作后勤保障机制改革,全方位强化对检察工作和办案活动的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工作机制。
  (五)加强科技投入,提高科技能力。基层检察院要根据工作实际和自身发展需要,着眼于实施信息化战略,以实现网上办案为目标,推进办案管理软件应用,使规范执法与信息技术有机融合,改革案件管理机制,实现办案动态流程管理和实时监控,大力推动信息化在办案、办公、队伍管理和检务保障中的应用,实现按照“三位一体”机制管理各项检察工作的目标。加大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干警积极学习信息网络知识,培养一批既熟悉检察工作又精通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关于印发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7]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规范其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行为,促进向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国家局组织制定了《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派驻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规范其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派驻监督员是指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对辖区内指定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行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派驻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派驻监督员的管理,以及派驻监督员的选派、考核、培训、经费及后勤保障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派驻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熟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及相关知识,具有药品监督管理或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四)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派驻监督员对所派驻企业的下列生产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依法按GMP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三)特殊药品生产、购销及储存等情况;
  (四)依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派驻监督员有权对所派驻企业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并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所派驻企业的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九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药品质量隐患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并督促整改,同时应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并书面报告派出部门,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对派驻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派驻监督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参加药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派驻监督员参加派驻工作期间,其在原派出单位享有的正常职务(职称)晋升、业绩考核、津贴等待遇不变。
派出部门应加强对派驻监督员的管理,对派驻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建立派驻监督员换岗制度。每位派驻监督员被派驻同一药品生产企业一般不连续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派驻监督员日常监督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工作相结合;派出部门应及时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通报派驻监督员。

  第十三条 派驻监督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与派驻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派驻监督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派驻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一)严格执行职责范围内的任务,监督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部门请示报告。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派驻监督员不得接受所派驻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干预所派驻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泄露所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勤勉敬业,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
  (三)有其他突出工作业绩的。

  第十六条 派驻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二)参加派驻药品生产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不履行派驻监督员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及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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