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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39:47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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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9号




关于印发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本辖区淮河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9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报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李 雪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li.xue@zhb.gov.cn

附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五日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淮河流域是“九五”和“十五”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3]5号)的要求,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淮河计划》为依据,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以规划区为基础,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治理,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治理城市污水和垃圾,大幅度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在《淮河计划》实施中,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确保治污目标如期实现。

二、实施原则

(一)以规划区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围绕2005年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目标,以规划区为基础,重点监督跨界水质,落实治污项目和投资,明确治污责任主体,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措施。在体现流域治理和区域治污特点的基础上,完善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

要按照区域内各城镇对水质影响的程度、范围,结合各区域的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着重解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的水污染问题,确保治污目标按期实现。

(三)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以规划区为基础,根据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治理措施,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淮河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各个规划区的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各项治污措施的落实。

三、实施目标

(一)总体目标及年度目标

l、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在保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的情况下,确保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淮河流域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4.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46.6万吨,COD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39.3%,氨氮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1.3万吨,入河量控制在9.1万吨,氨氮排放量在2000年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25.7%。

2、阶段性目标

距离《淮河计划》目标的实现时限仅剩下两年多的时间,治污工作年度目标如下:

(1)2003年目标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33个)

(2)2004年目标

淮河干流、南水北调淮河流域安徽控制区及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水质明显改善。(涉及断面73个)

(3)2005年目标

《淮河计划》目标全面实现。淮河干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城市饮用水源地等50个断面水质达III类;46个断面水质达IV类,3个断面达V类;12个枯水期无天然径流和主要闸坝控制河道断面水质COD浓度低于70毫克/升。

(二)规划区和相应控制单元

2003年治污工作应围绕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确定的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及洪泽湖规划区、山东南四湖规划区及沂沭河规划区共4个规划区的33个控制单元展开,确保淮河流域江苏、山东南水北调输水线路水质明显好转。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新通扬运河、北澄子河、入江水道、淮河盱眙段、大运河淮阴段、大运河宿迁段、大运河邳州段、不牢河、房亭河、沛沿河、徐沙河、复兴河等12个控制单元及洪泽湖规划区的老汴河1个控制单元,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东鱼河、梁济运河(李集、邓楼)、泗河、白马河、老运河(济宁段、微山段)、赵王河、西支河、光府河、韩庄运河、城郭河、峄城沙河、薛城小沙河、老万福河、泉河、洙水河、洙赵新河等18个控制单元及山东沂沭河规划区沂河、邳苍分洪道2个控制单元,重点解决江苏徐州河段和山东的南四湖区域污染问题。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江都西闸、高邮、金湖、老子山、淮阴(大)、宿迁、邳州、蔺家坝、土山、沛县沿河口、沙集西闸(上)、复兴闸上等12个断面和江苏洪泽湖规划区的洪泽湖临淮乡1个断面,山东南四湖规划区的西姚、李集、邓楼、尹沟、马楼、西石佛、老运河(微山段)、扬庄闸上、北外环桥、东石佛、台儿庄大桥、群乐桥、贾庄闸上、薛城小沙河口、老万福河口、牛庄闸上、公路桥下、喻屯等18个断面和山东沂沐河规划区的韩旺、林子2个断面。

2004年,在巩固淮河流域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洪泽湖规划区及山东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南水北调东线控制单元治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淮河下游规划区及南四湖、沂沭河规划区其余控制单元的治污力度,全面加大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安徽规划区的治污力度,完成73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程,全面实现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敏感区水质的明显改善。

控制单元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安河、串场河、射阳河、灌溉总渠、斗龙港、灌河、新洋港、盐河(灌南段、灌云段)、蔷薇河干流段、西盐大浦河市区段、排淡河干流段、青口河干流段、石安河干流段、东门五图河干流段、新通扬-通榆河、濉河、六塘河、古山河、怀洪新河、九里沟-杭家铺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姜堰段、泰西-洪林大桥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泰州段、朱庄-兴化市出水断面兴化段、大运河扬州段、古运河、宝射河、通扬运河扬州段等29个控制单元,南四湖规划区的万福河、薛城沙河、新薛河、北沙河等4个控制单元,沂沭河规划区的沭河莒县莒南段、新沭河临沭段、白马河郯城段、枋河、武河、沙沟河、沂南小河、沭河等8个控制单元,洪泽湖规划区的包河、浍河(黄口、固镇)、沱河(永城、宿县)、池河、白塔河、濠河、新汴河、濉河、怀洪新河、奎河等12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黑河、沙河、北汝河、清异河、贾鲁河、颍河、涡河、惠济河、古宋河、大沙河等10个控制单元,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淮河、谷河、颍河、西淝河、涡河、黑泥泉河、沣河、淠河、东淝河、史河等10个控制单元。

重点改善的水质断面具体为:江苏淮河下游规划区的小王店、东台廉贻大桥-阜宁啤酒厂、阜宁磷肥厂-射阳闸、苏嘴-六垛闸、大团桥-斗龙闸、响水西城湾-陈港、大纵湖出口-新洋闸、南闸、伊山北桥、临洪闸、向阳桥、大板跳闸、坝头桥、浦西桥、杨集大桥、古贲大桥、洪农大桥、石渡、徐淮路、双沟大桥、杭家铺大桥、洪林大桥、泰东、朱庄、冷冻厂、施桥船闸、新开河口、望直电厂、油库桥等29个断面,南四湖规划区的方庙、十字河大桥、洛房桥、王晁桥等4个断面,沂沭河规划区的高峰头、大兴桥、三捷庄闸、角沂、310公路桥、沙沟桥、张庄、邵店桥等8个断面,洪泽湖规划区的马桥、黄口、永城张桥、固镇、公路桥、天长华工厂、宿县芦岭、凤阳、泗县公路桥、泗县八里桥、五河、黄桥等12个断面,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的沈丘李坟、刘李渡口、大陈闸、高村桥、西华大王庄、沈丘纸店、鹿邑付桥闸、东孙营闸、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等10个断面,淮河中游安徽规划区的胡大涧、沫河口、阜南、颍上段下游、利辛段、蒙城段下游、临泉段下游、工农兵大桥、新安渡口、五里闸、红石嘴等11个断面。

2005年,在巩固前两年治污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完成淮河上游河南规划区的淮河、浉河、潢河、史灌河、洪河、汝河等6个控制单元的治污工作,全面实现《淮河计划》目标。

四、实施重点

(一)重点区域

淮河流域治污的关键在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和淮河中游河南规划区,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的关键在江苏徐州段和山东南四湖区域。2003年和2004年,重点实施该区域治污项目。

淮河流域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共涉及33个控制单元,需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5类项目235项,投资108.3亿元。治理重点光府河、城郭河、洙赵新河、老运河、泗河、东鱼河、白马河、老运河(微山段)、梁济运河、不牢河等10个控制单元。

(二)重点工作

“十五”淮河流域治污工作的重点是:

1、进一步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COD和氨氮总量控制方案,按7个规划所对应的控制单元,层层分解,分区进行治污工作,分区完成削减任务。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总量控制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并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2、配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大幅度改善调水区域水质。

淮河流域江苏、山东两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线路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点源综合整治、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治理5类项目235项应于2003年底前全面开工,力争在2004年见效。

3、继续狠抓工业污染源,确保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通过抓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来实现工业污染排放量的削减。

(1)各省应于2003年底前,制定制浆造纸、酿造和制革等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计划。

(2)按照容量总量控制的原则,于2003年8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2003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加大氨氮污染物总量削减力度。对日排氨氮100公斤的工业污染企业,要进一步提出稳定达标要求。

(5)加强淮河流域19家工业污染大户的治理和监管。

(6)加强淮河流域新建工业污染源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4、加大城市污水和垃圾治理力度。

(1)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对于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检查,对运行效率不高和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没有脱氮除磷工艺的,要按照国家标准对原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对于在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做到管网配套建设,管网不配套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对于新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工程的实施进度。管网不配套的项目或没有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立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除磷工艺。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2)加快城市垃圾处理场建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5、农业面源治理

(1)农业面源治理的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纳入规范化的管理,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污水于2003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水冲式养殖和散养式养殖必须坚决取缔。

(2)应在淮河干流及重点水源地保护河段划定农药、化肥禁施区,制定农药、化肥使用的削减计划,进一步减少农药、化肥污染。

(3)在淮河流域南四湖、洪泽湖和骆马湖区域积极建立有机食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无公害食品基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解决农业面源对湖泊的污染问题。

6、生态保护和流域综合治理工程

(1)在省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应加强生态隔离带、湿地建设,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的入河量。

(2)对沿岸城市河段继续进行综合整治,加强河道管理,改善地表水环境,保护水环境风貌。

7、饮水工程

(1)通过实施严格的工业、农业污染控制和禁磷等手段,保证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

(2)调查农村地区饮用水现状,通过实施打井工程,努力解决农村的饮用水问题。

8、强化管理

(1)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努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2)针对省界以及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制定“水质安全的应急预案”。在枯水期、调水期等特殊时期,对相关的工业污染源提出限产限排的要求,并提出相应的生态需水量要求,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3)加强对314个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四省环保部门应针对各自辖区的入河排污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统一监测,统一监管,为实现污染物入河量削减目标提供可靠保证。

(4)四省应针对人民反映强烈、又能进行有效治理的污染问题制定“亮点工程”计划,着重先期解决人民关心的水环境污染问题。

9、继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水质水量监测,并按时向社会公布水环境状况。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

五、资金来源

《淮河计划》项目总投资255.9亿元,其中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项目投资108.3亿,筹资方案及额度与东线治污规划保持一致。剩余147.6亿元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承担,国家予以适当支持。淮河流域四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良性运行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同时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和国外资金等,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六、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督促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淮河计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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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52号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九日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金数额为50万元。

(二)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分别为3万元、1.5万元和0.5万元。

长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五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在实施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长春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设在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所属驻长单位;

四、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向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选、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长春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应接受社会监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长春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在长春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1992年11月6日发布的《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5年12月30日发布的《长春市重奖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和市委的决定,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行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实行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发展电子政务,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市长、常务副市长临时外出期间,按副市长排序主持日常工作。副市长离金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若干名,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 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执行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规章草案、大型项目、重大支出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按有关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备案重要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考核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信访接待日制度,亲自接待上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要通过金昌政务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政府组成人员及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
(四)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请市委相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政府、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配套办法和相应措施;
(六)听取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和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对于在职责范围内且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职责范围内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及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求决定的事项;
(二)讨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具体工作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需要交换意见、统一认识或涉及多个部门较难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五)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市政府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按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报市长审定的程序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事先经请示协调后,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列席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涉及两名以上副市长分管的要会签。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提交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并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按发文程序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也可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召开。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根据需要,原则上可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不邀请市长或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统一报市政府办公室请示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座谈会等,一般不得邀请市长、副市长参加。会前可将重点事宜向主管市长请示,亦可在会后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上厅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领导人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金昌政务网公布。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还要及时在《金昌日报》上刊登。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报市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请示性的公文和上级交办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的办理意见,保证办理人员不发生误解,确保准确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呈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先经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后,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后交办公室按照分工呈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阅批。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和省政府各部门直接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经收文后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交办公室按文件内容呈市政府相关领导同志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减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批转或转发。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牵扯面大和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承办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原因。
严格内部刊物审批制度,不得私自设立和发行简报等内部刊物。

第九章 督查落实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确保政令畅通。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
第五十四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上交矛盾。涉及几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协办部门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必要时可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在市内调研、考察工作,应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县、区政府要简化接待,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第五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出席一般性的礼仪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须经批准后办理,但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礼仪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八条 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上副省级以上领导的,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安排负责接待;
接待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省上各部、委、办、厅、局及兄弟省、市、区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的,需要市长、常务副市长接待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安排,原则上由工作分工对口的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
各委(办)局邀请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市外事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市外事办公室会签,报市政府审批。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来访台湾人员和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与市外事办公室会签,报市政府审批。
国家各部委和外省副厅级以上领导来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五十九条 改进会议和市长、副市长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长、副市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
第六十条 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审批。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系统的一切公务活动都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反对奢侈浪费。要尽量减少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种局部性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典礼、剪彩、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邀请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统筹安排。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和全省、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但不得随意变更、变通,更不得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第六十六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差、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
外出还必须将离金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时向市政府其它相关领导通报,以便衔接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因事离金外出,实行请假、销假制度。因公外出须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应先请示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告市长;副职报分管副市长同意。组团外出考察须提前一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成行。部门负责人外出前应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金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并告知分管副秘书长。所有外出人员返回后,要在24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外出向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请销假,并告知市政府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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