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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1:17:08  浏览:9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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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9〕12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优秀运动员奖励和安置办法



为激励我市运动员在国内外各级各类比赛中努力拼搏,争取优异成绩,为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由我市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并代表我市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由我市培养输送到国家和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大赛中获得名次,并按自治区的奖励政策在全区运动会总成绩中为我市记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第二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等国际重大比赛的获奖运动员参照国家、自治区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由我市培养、输送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但没有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奖励1万元。 (三)由我市培养、输送并代表自治区参加全国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按照自治区全运会奖励政策为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总成绩中记金牌的运动员,每计入一枚金牌给予1万元的奖励。

(四)由我市在自治区进行运动员注册登记或按政策规定交流到我市并代表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乙类项目)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或破纪录的运动员,按运动员获得名次的相应分值,每分奖励100元。

第三条 集体项目的奖励标准:

足球、篮球、排球运动员获奖金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奖励金额的300%给予奖励。其余集体项目的运动员获奖金额与个人项目获金额相同,根据参赛人数人均发放。

第四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由该教练员(组)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以上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获奖后,按照自治区政策规定为我市在自治区全运会记金牌的,该教练员(组)按获奖运动员的50%给予奖励。

(二)在自治区全运会中,教练员(组)所训练的运动员获得金牌,教练员(组)按多得多奖的原则给予奖励,获得1枚金牌,按照运动员获奖金额的80%给予奖励;获得2枚金牌的,按获奖运动员奖金的90%奖励;如果所训运动员在比赛中一次拿到3枚或3枚以上金牌的按运动员奖金的100%给予奖励。银牌、铜牌依次类推。

(三)经该教练员(组)训练、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为了保证自治区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的需要,不能代表我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但按照自治区的政策规定给我市记金牌的,每枚金牌奖励教练员(组)4万元。

(四)经过基层教练员选拔、培养、输送到自治区以上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参加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亚运会、全国运动会等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获奖后,除按教练员奖励标准第一款执行外,原输送教练员训练该运动员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享受奖金的60%,现任教练享受40%、原输送教练员训练该运动员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享受奖金的70%,现任教练享受30%。

第五条 集体项目的教练员与获奖的集体运动员同等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所带运动员训练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获奖成绩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七条 在自治区全运会周期内对组织领导全运会筹备工作和组织训练及比赛的有功人员按全运会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发放总金额的4—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达到以上规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由市体育局审核并做出奖励方案向市政府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第九条 奖励的实施按自治区全运会比赛周期为标准,每四年进行一次奖励,但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优秀运动员安置范围:凡经我市选拔、训练培养,经我市体育部门在自治区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代表我市在全区运动会上获得第一名、在全国运动会、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获得前六名、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予以就业安置。输送到自治区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退役后的安置,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所需安置的运动员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上报,市政府批准,由编办负责落实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到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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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获得国有股权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411号)收悉。来文反映,联想集团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了一套产权激励机制,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配给职工的劳动分红(1.63亿元),划分给职工个人,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35%),再以职工持股会的形式持有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股份。你局提出,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该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不宜比照国税发[2000]60号文的规定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理由是:(一)两者的前提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而联想集团改制不符合这一前提。(二)两者的分配方式不同。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而联想集团仅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二、 联想集团控股公司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多年留存在企业应分未分的劳动分红在职工之间进行了分配,职工个人再将分得的部分用于购买企业的国有股权。
三、 根据前述事实及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对联想集团控股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联想集团控股公司代扣代缴。




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以及各职能部门经批准按规定渠道收取的具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这些资金种类多、数量大、涉及面广。管好用好这些资金,对于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城市建设资金(含城市配套费、污水处置费等)、教育资金(含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发展费、教育集资)、水利建设资金(含防汛费、堤防费、水利建设基金等)、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切块资金、工业切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计生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国外贷款资金、环境保护费(含省返还补助)、公路建设资金(含车辆通行费、拖拉机养路费、建勤费、客货运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房改资金、电力附加费以及按国家、省、市规定收取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预算。在保证各类专项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所有资金纳入综合预算,根据项目统筹安排,通过政府调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定必要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减少决策失误。(三)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立足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投资方向,通过少量的专项资金投入,吸引和聚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资金,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四)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的使用既要坚持用途不变,又要适当集中,在一段时间内,重点解决一批亟待解决的问题,重点建设一批确有效益的项目。
  三、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及审批程序
  各类专项资金均要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使用。
  (一)凡属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计划、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征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计划、财政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属用于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年度收支计划,征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资金额度超过30万元的,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使用国债资金,由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的使用原则,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力状况,提出项目建设计划,经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转贷国债资金指标,计划、财政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单位申请,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对需要偿还的国债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与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做好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三)使用国外贷款项目,由计划、财政部门按国家利用外贷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各级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专户管理。按照规定设立的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专户储存。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出。
  (五)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应补贴资金逐级拨付到粮食企业。
  (六)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采取招、投标办理。
  (七)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项目、追加资金计划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计划、财政部门进行审查,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重大项目调整,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八)凡向上申报必须有本级专项资金配套的建设项目,一律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计划、财政部门共同进行综合平衡审查,经政府审批后,由各部门分别向上申报。
  (九)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凡未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项目业主)必须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成本。对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业主负责制、直达拨款制、资金配套制和定期报告制。
  (一)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业主负责制。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由业主向计委申报,没有业主的建设项目计委不予受理。项目业主必须保证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计划批准后,由计划、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与业主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并按责任书检查考核。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直达拨款制。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项目进度和财政资金调度情况,将款项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三)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资金配套制。计划、财政部门在安排用于县市区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时,必须同时审查县市区资金配套情况。各县市区必须按照要求,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按时拨付,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四)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定期报告制。除国家、省有专门规定以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业主)要按期向计划、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监督。
  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建立专项资金定向集中使用,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制约机制。
  (一)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业主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项目业主建立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计划、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运用资料,主动接受监督。(二)计划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终止计划执行,并限期整改;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查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责令停工,专项资金余额全部追回。
  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完工后,计委必须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必须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出具审查批复,项目业主据以办理项目结算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对于非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三)所有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文件均要抄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四)强化纪律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大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和管理费标准,不得改变资金投向、修改投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违犯上述规定者,要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在统一计划、统筹安排下,通力合作,搞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本《决定》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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