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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46:49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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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37号令)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决定对2003年11月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将原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七条。
三、将原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四、将原第二十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五、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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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6年12月21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了加强基层储蓄柜、所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意识,提高基层柜、所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能力,现将《交通银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交通银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工作规范
一、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主持并负责储蓄柜(所)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编制本柜(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与监控。
2.确定本柜(所)储蓄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的储蓄方针、政策和本行的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和电脑操作的规章制度,运用计算机应用知识,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3.加强服务管理,处理柜面突发事件,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三个一流”的服务内涵。
4.注意收集影响储蓄业务活动的各种信息,了解本地区储蓄业务的概况、动态和特点,研究并落实针对性的揽储措施,合理调整存款结构,降低筹资成本,保持储蓄存款的稳步增长。
5.组织并施行本柜(所)的三防一保工作。
6.组织本柜(所)的活期年度结息和年终决算工作。
7.组织本柜(所)员工进行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培养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并负责对员工的使用和考核。
8.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工作
(一)基础工作
1.合理分解储蓄柜(所)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建立师徒合同、新老结对等制度,加强对青年,尤其是新进行青年的培养和教育,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
3.建立基本功训练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阶段性训练项目和应达到的目标。
4.建立思想工作制度。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情况,关心人,帮助人。及时表扬先进,帮促后进,形成和谐、友爱、向上的氛围。
5.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做到人人有分工,事事有人管。
6.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形成和完善本柜(所)的激励机制。
(二)日常主要工作
1.营业前的准备工作
储蓄柜(所)负责人需提前到岗,主要检查或落实分工检查:
库款箱是否破损,封签是否完好,是否做到两人会同开箱;电脑等器具是否能正常运转;所容所貌是否整洁,凭条摆放是否齐全、定位;利率、汇率、日期等宣传牌和公章日戳是否调整准确;员工服饰是否端庄大方,情绪是否良好;安全设施是否正常;开门营业之前5分钟员工是否全部到岗,工号牌是否上柜,章、款、证是否定位,办公用具是否齐全等等。
2.营业中的管理工作
(1)业务管理。随时检查营业时间内员工执行储蓄会计核算和电脑规章制度情况。主要是:
接库、送库、守库是否按规章要求坚持双人会同;办理现金收付和现金交接是否手续清楚,笔笔清;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专人领用、保管、健全交接;是否人走机退章收等等。
对大额存取款(具体金额按各分支行规定执行),存折、密码、印章挂失或解除挂失,小额抵押贷款的发放重要空白凭证的非正常作废,查询客户帐号及存款情况,异地托收的续存业务,非正常情况的提前支取,冻结、解冻等业务,必须经过严格授权和监控,发现违规现象,要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处理。
(2)服务管理
随时注意员工的服务态度和速度,并注意客户反映,合理劳动组合,及时疏导柜面储户。经常检点柜(所)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等情况。
(3)信息管理
收集并记录柜台内外有关储蓄业务工作的各种情况动态,并认真加以分析研究。
(4)安全管理
密切注意柜面有无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经常检查柜(所)的安全设施情况,不断提高柜(所)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
3.营业结束后的检查
检查帐、表、款、证是否相符;检查当日送库与次日接库人员是否落实;检查各类登记簿,当日发生的有关业务是否记载;营业日报表数字是否正确;写工作日记录,记录当天工作情况;做好离柜(所)前的安全检查。
(三)月度主要工作
1.每月一次核打各项存款余额,并与营业日报表核对相符。
2.每月至少进行2次库款、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的不定期检查,并与营业日报表核对相符。
3.每周举行一次班会,学习、讨论业务规章制度,研究业务动态,总结一周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纠正违规现象,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4.对检查结果和学习、讨论内容应及时记录。
(四)季度主要工作
每季根据柜台内外本柜(所)存款余额和结构的变化情况,结合有关储蓄工作动态和本年度储蓄经营方针,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出台,要随时反映柜台内外客户的情绪和动态。
(五)年度主要工作
1.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要求和任务,在组织本柜(所)员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将全年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岗位或员工。
2.在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员工实际表现,撰写工作总结和考核意见。
3.组织本柜(所)的活期年度结息和年终决算工作。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州法制办 2011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从各级人大、政协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中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程序: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人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上报州政府确定后,颁发社会监督员聘请证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责是:
(一)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举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现场了解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制止;
(三)应邀参加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
(一)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存在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以便核查;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为2年,期满自动解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州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续聘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九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保障制度:
(一)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
(二)社会监督员可以根据监督需要查阅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并赠阅有关简报、文件等材料;
(四)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社会监督员工作交流会议,征询意见和建议,通报行政执法运行情况;
(五)社会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州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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