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32:12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2006年12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06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省  长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7〕21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现将《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该办法中涉及的各类附表由州财政局负责印发。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德宏州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3号和《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4〕123号)及财办发〔2005〕32号《关于推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通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是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全部落实到经批准的扶贫项目,没有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扶贫项目不予以报账或拨付资金。要求以项目为基础,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科目安排的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和应该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切实做好财政扶贫管理监测信息录入工作。这是执行报账制的入口点。相关扶贫项目管理部门对新产生的资金、项目信息,应于确定后的12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对未按要求录入“系统”的财政扶贫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预拨资金和报账。对已录入“系统”并已启动的财政扶贫项目,财政部门要在“系统”中实行报账处理,及时反映这些项目的执行进度。对个别非“系统”用户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应由财政部门负责录入。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⒈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开支和人员工资;

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⒊ 弥补企业亏损;

⒋ 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⒌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的开支;

⒍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政府性非扶贫债务;

⒎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⒏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⒐ 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⒑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11. 其他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三专四统一”制度,即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设立专账;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账簿、统一记账方法、统一会计报表等封闭运行方式。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州级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及其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县级财政报账。其他部门不再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下拨,州、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九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培训费使用。⑴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贫资金中分别按1.5%和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州、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的项目管理专项经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其他费用。⑵ 扶贫培训费的安排使用。在特困民族乡、重点村、安居温饱村、易地开发、科技扶贫项目中,对贫困农户进行培训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对贫困农民科普知识和劳动技能及涉及培训的相关费用,培训费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扶贫项目不得安排扶贫培训费用。

第十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申请拨款。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应当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对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投入资金总金额的50%;对扶贫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投入总金额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二条 报账程序

1.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在项目受益地进行张榜公布,并将结果报县扶贫办、财政局;

2. 扶贫项目主管单位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3. 根据项目计划的实施需要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预付30%-50%的项目启动金。余款由财政局根据报账审核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报账回补;

4. 扶贫资金报账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报账凭证,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到财政局报账提款;

5. 财政扶贫基础设施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预留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持资金部分10%的质量保证金;

6. 提款程序:

⑴ 项目开始实施时,由项目施工单位报相关扶贫部门和财政局开工报告和提款申请各一份,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预拨项目启动金。

⑵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汇总项目施工建设费用,并附原始单据,经领导签字盖章后,报财政局业务科、股室审核并在有效单据上加盖“经审核同意报账”的审核章,并报经领导批准后,财政局给予报账列支。

⑶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用财政返回的“财政扶贫资金提款申请书”表一、表二、表三、表四冲销往来科目。

⑷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报账提款。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扶贫项目规划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是不可分割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应当逐级签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好项目资金,适时对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支出的合规、合法性进行检查,做好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扶贫项目管理部门:是指组织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执行的相关扶贫部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及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检查。

项目施工单位:指具体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的建筑单位。其职责是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设计,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报账:

1. 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

2. 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

3. 不专款专用,违反财经制度的支出;

4. 经检查项目质量发生问题,要求改进而未改进者;

5.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财务混乱者。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的凭证和材料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施工单位向财政部门提款,根据阶段提款程序规定,应出具以下有效凭证和材料:

1.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一)、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书(附表二)、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及支出情况表(附表三)、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费用汇总表(附表四)。

2. 项目工程实际支出的原始发票。

3. 工程预、决算及检查验收报告。

4.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工单位报账时应据实填写,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期限及进度、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或出资人、申请报账支出、项目负责人及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

第十六条 有效凭证是指: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相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署的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受益贫困户签章并经当地乡镇或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审计报告。有效报账凭证包括正规发票和有效自制发票,而有效自制发票是指当项目不具备取得“正规发票”的条件时,由项目受益方、项目实施方、项目监理方三方签(章)字认可的自制凭证。

1. 对村寨的建设补助,有正规施工单位施工的,凭工程完工后的发票并附工程结算单报销;若是村社自己进料,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凭乡镇负责扶贫工作机构开具的往来款收据并附支出详细情况说明和进料发票或补助花名册报销。

2. 对农户的补助,凭有农户签字或摁手印的发放清单或领条报销,不得代领;实物发放的,凭购买物资的发票或收据并附有农户签印的发放清单或领条报销。

3. 会议、培训自办伙食的,凭详细支出清单及参会人员签到名单,在会议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名称(详见附表),主要经济业务会计分录举例附后。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和反映财政扶贫资金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反映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业务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收付款凭证、报账提款申请书、工程结算报告单等。记账凭证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整理、归类后填制的凭证,是记账的依据,必须明确包括会计科目、金额、填制日期、编号、主管和审核人员等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据以登记账簿。

第二十条 会计账簿是运用账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簿籍,是编制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会计报表的依据。主要包括总账、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县级报账中心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格式。会计凭证格式附后,会计账簿采用“三栏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表管理制度。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年度终了后,应当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并附报表分析说明。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和利息及其他收支情况表(格式附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州财政局农业科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为使财政扶贫项目有一个完整性、连续性,财政部门在年终结转时要注意项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要把所有未完工的项目清理成表成册(按年度按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加快国产化进程,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实现下列目标:
(一)掌握其设计理论或方法、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试验检测、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保护技术措施以及技术诀窍,生产出符合预定要求的产品;
(二)掌握为引进整机生产配套的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和质量检验等技术,并使这些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三)将引进技术应用到其他产品;
(四)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作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第四条 本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各主管局或公司负责编制本系统内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各主管局或公司应将技术难度大、协作面广、需由市经委扶持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于每年十月一日以前汇总报送市经委。经审核、平衡后列入下一年度全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年度重点项目实施计划。
第六条 在编制引进技术项目的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时,应同时制订消化吸收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同时审查该项目的消化吸收计划。
第七条 各主管局或公司应由主要领导人员负责引进技术项目的消化吸收工作。
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装备条件,或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军工部门的协作保证。
第八条 市经委、各主管局或公司可委托有条件的科研单位、事业单位负责某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凡经过出国考察或培训,并参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工作未完成前,不得调离。因情况特殊确需调动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是:
(一)企业的自有资金;
(二)向市经委申请“科研成果产品化贷款”;
(三)银行贷款,贷款利息可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
(四)为消化吸收工作所必需,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验用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允许摊入成本;
(五)消化吸收涉及科技攻关项目的部分,从现有的科技三项费用开支;
(六)地方财政每年拨出的专款和专项贷款融资。
第十一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样机、样品、工夹模具的购置,配套件和原材料的试制,以及科研、设计、检测、调试、鉴定和协作等方面。
第十二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必须进口的样机、关键元器件和原材料所需的外汇,由各主管局或公司在本系统内按调剂外汇的有关规定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凡有用汇额度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所需的外汇,可按实现消化吸收后预计可以节约的外汇额度的一定比例,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外汇贷款。实现消化吸收后,可用消化吸收项目节约的外汇额度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凡列入国家经委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的产品,从试销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凡列入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市经委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的产品,从试销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年限期满时,企业仍有较大困难的,可适当延长免
征产品税、增值税的期限,或优先考虑减免调节税。
第十五条 企业实现消化吸收后生产的产品,如成本高、利润低,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比照同类老产品或本企业其他产品的平均盈利水平,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相应减征调节税。
第十六条 凡使用消化吸收后的国产化产品而减少进口、节约外汇的企业,由于价格原因致使本企业产品成本增高的,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可以按减少的利润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相应减征调节税。
第十七条 为实现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进口设备样机和价值在样机总体价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少量关键零部件的,可向市经委提出报告,由市经委报请国家经委批准后,持国家经委主管局的证明,海关可减免其进口关税。
第十八条 凡使用国家拨给或扶持的外汇引进的技术和设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期内的专利和涉外经济合同中规定保护期内的技术秘密外,允许有关单位参加消化吸收工作。
本市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任务的单位,持市经委或主管局的证明,可到有关单位参观、考察和商讨消化吸收工作。
第十九条 凡由有关单位共同参加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各参加单位应事先协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第二十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成果,为参加消化吸收的单位和原技术引进单位所共有;消化吸收成果的转让收益应按各方贡献大小分享。消化吸收中创新的成果为参加消化吸收的单位所有,但原技术引进单位有权要求优先或优惠采用。
第二十一条 消化吸收的技术成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其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基本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并具备批量生产、供应条件的,应及时向市经委提出报告,由市经委报请国家经委颁布后,由使用单位优先采用。
属于前款的技术和产品,有关进口审批机关应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海关也应取消关税减免。
第二十二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项目,可实行招标承包,也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社会专业化协作攻关。
生产单位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相结合共同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项目,各方应共担风险,分享收益。从消化吸收项目投产之日起,每年收益不超过三十万元的,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
第二十三条 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点项目研制的配套产品,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其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并已提供给重点项目配套使用,经市经委审核确认采用该产品可以节约本市地方外汇支出的,研制单位可向市计委申请提取所节约外汇额的四分之一至二
分之一作为奖励。节汇额每年结算一次。奖励年限一般为两年,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凡列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点项目的产品,其配套件生产单位与整机厂签订配套件直接供应合同的,经市经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可以减免中间产品税,只收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其创新的成果(包括产品)视同科研成果,可申请各级科研成果奖。
凡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可按照《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经委应定期评选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成果,并发给奖金。此项奖金不征奖金税。
第二十七条 接受计划任务或按合同承担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点项目的单位,由于主观原因不按规定内容、期限完成承担的任务,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承担该项目的资格和相应的优惠待遇,三年内不准其立项引进技术,并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引进技术实现消化吸收的项目,因产品质量指标下降又不及时改进、提高,以致不能继续采用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或取消其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并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7年8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