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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26:00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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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


 《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将依法管理事项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公开政务内容。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务事项均应当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事项:
  (一)市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与社会公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三)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计划、目标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财政预决算和政府采购情况;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标投标情况;
  (六)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技术指标;
  (七)行政许可有关事项;
  (八)行政收费有关事项;
  (九)涉及救灾、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城市供暖、城市拆迁等与公众切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十)重大突发事件其处理情况;
  (十一)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分工,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人事管理情况;
  (十二)各级行政机关对市政府重大承诺事项完成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
  前款规定的政务事项的公开权限、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将拟决策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务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公开:
  (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
  (二)在政府公报上定期刊登;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
  (四)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厅、政务公开栏、信息查询点、 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五)发放便民手册;
  (六)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七)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做好笔录。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属于已经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的载体或者场所和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公开;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务公开服务指南。
  政务公开服务指南应当载明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的名称、基本内容及其办事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政务事项,需要取得查阅证明或者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务义务的,可以依法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的;
  (三)不提供政务公开服务指南的。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隐瞒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政务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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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农业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不得擅自调增农业税负担。农业税计税价格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折征代金的地方,更要注意粮食结算价格的变化,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规定,及时掌握农业生产及受灾情况
,继续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社会减免、贫困减免工作。要切实将减免款落实到应享受减免待遇的纳税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切实把农业税减免工作落到实处,让农民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农业特产税要严格按照农业特产品应税产品实际计税收入计算征收。对农业特产品应税实际计税收入有帐可查的,要采取查帐征收的征收方式;对无帐可查的,可实行核定征收等多种征收方式。无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都要在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并于收获
季节征税时对所定计税收入再进行认真核实,遇有自然灾害和市价偏低,要给予适当调减,切实做到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税款,不得对没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经营和没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征税。对利用农业税计税土地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其农业税应征税额大于
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税;其农业特产税应征税额大于农业税应征税额的,征收农业特产税,两税不得重复征收。
三、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搞摊派,不得以屠宰税名义搞搭车收费。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追查责任。
四、各级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规范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要直接对纳税人实行“户交户结”,并向纳税人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严禁打“白条”,如不能出具正式完税凭证,纳税人有权拒交。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征
收其他费,更不得税、费混征。在征收时要做到一税一票,防止并纠正一票多税、一票又税又费的错误做法,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各地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向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征收工作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要采取多种多样、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要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
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倾听农民的呼声,及时、妥善地解决所反映的问题。



1998年8月18日

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3〕综140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漳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牵头单位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受理、在同一阶段内独立办结或联合会审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市区(不含蓝田、金峰开发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详见审批流程表)的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前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
各有关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派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并启用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 规划部门不再直接进行±0.00验线,工程项目有监理单位的由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无监理单位的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组织实施,并把验线结果同时报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立项审核阶段由市计委牵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核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图纸审核阶段由市建设局牵头。
  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确定本阶段申报材料所应送达的单位、办结时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通过计算机网络启动联办程序;
  (三)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牵头单位的审查工作应在前置审批单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时与前置审批事项同步交叉进行;
  (四)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五)配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联审;
  (六)确认因补充材料而延长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前置审批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联审等工作安排,严格按承诺时限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调整内部工作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内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申请人要按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表的提示,向牵头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牵头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材料。
  第十条 牵头单位必须向申请人出具阶段审批总承诺单,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配合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接到申请后,应现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法定形式,并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即办件必须当场办结,承诺件必须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及时反馈牵头单位启动办理程序;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法受理的,应出具补充告知单,明确具体要求。
  除告知单或补充告知单已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申请人提出其他材料要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材料的,须经牵头单位和中心业务处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二)违反城市规划的;
  (三)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四)故意弄虚作假的。
  第十三条 因政策调整或方案修改等原因终止审批的,审批单位应书面告知牵头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终止审批的理由。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单位和申请人,已办结的前置审批文件可先行发给申请人。
  审批期间确因补交材料耽误时限的,审批时限可顺延,但需经牵头单位确认。
  第十五条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补充材料。一般的补充材料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修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审批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 联审是并联审批的主要形式。
  联审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牵头单位负责做技术结论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或填写联审意见表。
  联审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商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须提交联审会议讨论决定:
  (一)重要工程项目;
  (二)相关部门对审批内容意见分歧;
  (三)行政服务中心及牵头单位认为需要联审的。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在联审中意见不一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单位共同负责协调处理。
  经协调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需要联合踏勘的建设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安排,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踏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一次性提出有关处理意见,及时将预审意见录入电脑并反馈牵头单位。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必须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具有审查能力和相应决定权的合适人员出席联审会议。一经联审确定,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按议定事项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联审确定的事项、执行的结果都必须公开且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召开联审会议重新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对牵头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需依托的其它配套单位及其中介组织的批准行为(包括图纸审查、测量、城建档案、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市政园林、环卫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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