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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33:20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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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文件
国邮[2003]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全国邮政标准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现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0年6月19日印发的《邮政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219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司反馈。

国家邮政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邮政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为保证邮政通信网的完整、统一、先进和有效,树立中国邮政的统一品牌和形象,对邮政实物网和信息网需统一的要求,应当制定邮政标准。

第四条 邮政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技术工作组”和“邮政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组成。

第六条 全国范围内的邮政标准化工作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邮政局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其成员由国家邮政局相关司部负责人和技术归口单位负责人组成。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日常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七条 国家邮政局是邮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归口统一管理邮政行业标准。

第八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是开展邮政专业领域标准研究活动的技术工作组织,其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其秘书处设在技术归口单位,业务上接受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技术归口单位负责邮政全国性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业务上受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应参照国家邮政局标准化管理模式成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所属办公室,组织领导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政标准化工作。组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担任。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负责邮政标准化的宏观管理工作,审批邮政标准化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三) 审批邮政标准化组织机构;
(四) 审批标准化工作规划、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
(五) 确定承担各类标准制定、实施、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或部门;
(六) 审批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发布;
(七) 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与落实。

第十二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制定邮政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 负责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规划、标准体系;
(三) 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年度计划;
(四) 负责组织制修订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并负责标准化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 负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标准;
(六) 负责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报批稿的审核,统一编号并办理发布事宜;
(七) 组织标准化研究成果参加科技成果评奖事宜;
(八) 组织国际标准化合作和交流活动;
(九) 负责组织标准化宣贯、普及、咨询、经验交流及学术研究活动;
(十) 负责组织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 负责重大引进技术、设备、工程等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十二) 负责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管理;
(十三) 协调标准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四) 完成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标准技术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 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结合邮政实际情况,及时向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相关专业标准化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二) 提出相关专业的邮政标准体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 提出相关专业标准责任部门的建议;
(四) 负责相关专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五) 负责相关专业标准起草中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书面报告;
(六) 对相关专业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做出标准化效果的评价报告;
(七) 负责相关专业标准的复审,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修订、废止的建议;
(八) 受国家邮政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相关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的分析报告;
(九) 相关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邮政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职责是:

(一) 制定《邮政标准制修订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 承担标准技术工作组秘书处工作;
(三) 承担标准立项的审议工作;
(四) 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办部分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五) 办理标准草案的上报工作和标准的报批手续;
(六) 根据邮政标准项目计划完成的进度,提出分期拨付项目经费的报告;
(七) 承办标准复审工作;
(八) 组织邮政标准出版发行工作;
(九) 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承办邮政标准的宣贯工作;
(十) 负责标准化培训工作;
(十一) 管理标准成果,建立邮政标准化档案;
(十二) 负责邮政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三) 收集并组织交流国内外标准化信息资料;
(十四) 跟踪研究UPU标准,并提出标准转化的建议;
(十五)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标准化工作的职责是:

(一) 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 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审查;
(三)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标准化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 组织提出对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三) 组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的邮政企业标准,并报技术归口单位备案;
(四) 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参与、配合相关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参加有关标准的审查;
(五) 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邮政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 负责省内邮政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 承办国家邮政局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邮政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邮政标准项目包括邮政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邮政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邮政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和邮政企业标准。

(一)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二)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邮政行业内统一的要求,应当制定行业标准;
(三) 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在短时间内制定不出技术标准,而需要有相应的文件引导其发展的;
2.有标准化价值的资料,而暂时不适合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
3.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其他国际组织(如UPU)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四)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邮政行业标准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要求,可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邮政企业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邮政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邮政企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和检查。

第十九条 标准化项目计划的提出应根据邮政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以邮政标准化规划和邮政标准体系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各标准技术工作组是标准化项目的提出单位。提出标准项目时,由提出单位填写标准项目建议表;建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任务书和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由技术归口单位汇总后上报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标准项目建议表、项目任务书、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邮政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建议由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议,审议结论上报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立项的项目由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计划草案,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邮政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及其他标准化研究项目由国家邮政局审批后下达。

第二十二条 对于邮政发展急需、关系重大的标准项目,随时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邮政标准制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二十三条 邮政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监督检查标准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技术归口单位协助完成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各省邮政局应配合标准起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标准的制修订按《邮政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发布。邮政行业标准和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由国家邮政局审批发布。邮政企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审批发布。

第二十七条 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的编号由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代号YZ、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二十八条 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推荐性邮政行业标准代号YZ/T、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二十九条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编号由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代号YZ/Z、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YQ、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字母代码(按GB/T2260中规定,见附件1)、顺序号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五章 邮政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一条 标准发布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适时复审。相关国家标准和邮政行业标准复审一般不超过五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发布后三年必须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邮政行业标准或撤消。邮政企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组织适时复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内容不作修改,仍能适应邮政发展需要的,给予确认继续有效;标准内容不够完善,或者不完全符合邮政实际和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在不降低标准技术水平和不影响产品互换性能的前提下,可对标准内容采用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个别、少量修改或补充;标准中主要技术规定需要修订才能适应邮政发展需要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项目计划,按照邮政标准修订程序进行;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或已被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无存在必要的,应予以废止。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邮政全行业都应执行已发布的标准,并作好有关标准的宣贯。

第三十四条 国家邮政局各司部及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中规定本年度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应据此要求,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积极参与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重大标准的贯彻实施,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提出标准的实施计划和方法,并及时总结标准实施情况,提出进一步贯彻实施和完善标准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加强邮政用品用具的监制和重要设备的检测,不符合标准的邮政用品用具和设备不得使用。对于监制的邮政生产用品用具和设备检测不符合标准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在引进技术、设备、统一招投标和工程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咨询,认真听取标准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作好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制定标准、执行标准和宣传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和单位,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不执行标准的单位与个人,应进行教育,并按考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邮政企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于销售、购入、引进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备和用品用具的单位与当事人,应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并按《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标准,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单位的经济处罚,其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对当事人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其罚款由本人支付,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七章 邮政标准化经费

第四十五条 邮政标准化经费应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邮政标准化经费来源渠道:
(一) 国家邮政局划拨经费;
(二) 单位或部门自筹经费。

第四十七条 邮政标准化经费的相关规定见国家邮政局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字母代码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字母代码

名 称
字母码

北京市
BJ
天津市
TJ

河北省
HE

山西省
SX

内蒙古自治区
NM

辽宁省
LN

吉林省
JL

黑龙江
HL

上海市
SH

江苏省
JS

浙江省
ZJ

安徽省
AH

福建省
FJ

江西省
JX

山东省
SD

河南省
HA

湖北省
HB
湖南省
HN

广东省
HN

广西壮族自治区
GX

海南省
HI

重庆市
CQ

四川省
SC

贵州省
GZ

云南省
YN

西藏自治区
XZ

陕西省
SN

甘肃省
GS

青海省
QH

宁夏回族自治区
N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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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9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县自治旗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别进行。
第四条 旗、县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市或者在其他市辖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市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市辖区所属企事业组织驻地在外旗、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旗、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所属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需要的,可以同时参加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所在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选举经费,由各工作机构编制预算,分别列入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如果本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可以由上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 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苏木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各级设立相应的选举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上级选举机构指导下级选举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选举旗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自治区、设区的市设立选举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条 旗县级、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遵守和实施;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直接选举若干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选民证和各种登记表格;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各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五至七人组成。
选举工作小组的任务: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训练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选民投票选举,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选举工作事宜。
第十二条 每一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决定。
代表中的妇女代表应当有一定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分配的妇女代表应选名额不应低于上届,其中,苏木乡级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选举法的规定,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口统计数确定。
(一)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旗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苏木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二千的苏木、乡、民族乡、镇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区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旗、县、自治旗、苏木乡、民族乡,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增加百分之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体名额,依法由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城镇和农村、牧区代表名额分配,按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所在行政区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内蒙古军区、军分区、驻军团和团以上的领导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经确定后,除了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外,不再变动。


第四章 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 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蒙古族或者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分配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必须依法保证。
(一)聚居境内的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二)聚居境内的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聚居境内的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四)人口很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是指选举时必须做到的法定比例。有些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如果愿意超过这个法定比例,可以多选一些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为代表。
第十九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条 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的蒙古族和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审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二条 选区的划分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的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牧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三条 选区的具体划分:
(一)选举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牧区以一个或者几个嘎查、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苏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相邻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选举苏木、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一个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居民(嘎查、村民)委员会、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换届选举时,选区应分别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对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六条 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合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防止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经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单位证明,由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报旗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八条 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站,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办理登记。
(一)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县级人民武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登记;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
(四)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限时到指定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
(五)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共同决定。
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一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推荐名额,以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为限。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所推荐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经各选区选民或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交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以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将候选人名单按照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推荐到其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征得所在单位多数选民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依法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代表候选人名单,用蒙文排列的以名字的字母为序;用汉文排列的,以姓名笔划为序。
第三十八条 在选举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投票程序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条 选民直接选举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选区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
第四十一条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应选名额及投票注意事项,组织选民投票。每一个流动票箱要有二个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在本选区主持投票选举或者担任工作人员。
从规定的选举日起五日内为选举投票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选举的,须经上一级选举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选民要亲自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老弱病残和不能到会投票的,可以向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时间外出,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一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三条 直接选举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流动票箱和选票(应与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一致),布置好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
(二)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召开选民小组会,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宣布投票注意事项;
(四)训练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熟悉投票程序,明确职责和纪律。
第四十四条 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每一个选民或者代表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或者居民身份证领取选票。
不能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六条 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为有效。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有效后,予以宣传。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八条 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由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旗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应当公告原选区选民。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经主席团同意后,公告原选区选民,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
第五十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五十一条 补选代表的办法和程序:
(一)补选因故出缺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进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大会主席团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讨论,并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由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选。
补选旗县级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进行。
(二)补选代表候选人的名额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可以多于补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补选代表名额相等。
(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该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
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在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四)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补选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补选,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五)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二条 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发〔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八年六月七日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510项)

一、民间文学(共计53项)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519 Ⅰ-32 八达岭长城传说 北京市延庆县
520 Ⅰ-33 永定河传说 北京市石景山区
521 Ⅰ-34 杨家将传说 北京市房山区
(穆桂英传说、杨家将说唱) 山西省
522 Ⅰ-35 尧的传说 山西省绛县
523 Ⅰ-36 牛郎织女传说 山西省和顺县
山东省沂源县
524 Ⅰ-37 西湖传说 浙江省杭州市
525 Ⅰ-38 刘伯温传说 浙江省文成县、青田县
526 Ⅰ-39 黄初平(黄大仙)传说 浙江省金华市
527 Ⅰ-40 观音传说 浙江省舟山市
528 Ⅰ-41 徐福东渡传说 浙江省象山县、慈溪市
529 Ⅰ-42 陶朱公传说 山东省定陶县
530 Ⅰ-43 麒麟传说 山东省巨野县、嘉祥县
531 Ⅰ-44 鲁班传说 山东省曲阜市、滕州市
532 Ⅰ-45 八仙传说 山东省蓬莱市
533 Ⅰ-46 秃尾巴老李的传说 山东省即墨市、莒县、文登市、
诸城市
534 Ⅰ-47 屈原传说 湖北省秭归县
535 Ⅰ-48 王昭君传说 湖北省兴山县
536 Ⅰ-49 炎帝神农传说 湖北省随州市、神农架林区
537 Ⅰ-50 木兰传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河南省虞城县
538 Ⅰ-51 巴拉根仓的故事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539 Ⅰ-52 北票民间故事 辽宁省北票市
540 Ⅰ-53 满族民间故事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民
   间文艺家协会
541 Ⅰ-54 徐文长故事 浙江省绍兴市
542 Ⅰ-55 崂山民间故事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543 Ⅰ-56 都镇湾故事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544 Ⅰ-57 盘古神话 河南省桐柏县、泌阳县
545 Ⅰ-58 邵原神话群 河南省济源市
546 Ⅰ-59 嘎达梅林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
547 Ⅰ-60 科尔沁潮尔史诗 内蒙古自治区
548 Ⅰ-61 仰阿莎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549 Ⅰ-62 布依族盘歌 贵州省盘县
550 Ⅰ-63 梅葛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551 Ⅰ-64 查姆 云南省双柏县
552 Ⅰ-65 达古达楞格莱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553 Ⅰ-66 哈尼哈吧 云南省元阳县
554 Ⅰ-67 召树屯与喃木诺娜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555 Ⅰ-68 米拉尕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556 Ⅰ-69 康巴拉伊 青海省治多县
557 Ⅰ-70 汗青格勒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558 Ⅰ-71 维吾尔族达斯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59 Ⅰ-72 哈萨克族达斯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
合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沙湾县、
福海县
560 Ⅰ-73 珠郎娘美 贵州省榕江县、从江县
561 Ⅰ-74 司岗里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562 Ⅰ-75 彝族克智 四川省美姑县
563 Ⅰ-76 苗族贾理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564 Ⅰ-77 藏族婚宴十八说 青海省
565 Ⅰ-78 童谣 北京市宣武区
(北京童谣、闽南童谣) 福建省厦门市
566 Ⅰ-79 桐城歌 安徽省桐城市
567 Ⅰ-80 土家族梯玛歌 湖南省龙山县
568 Ⅰ-81 雷州歌 广东省雷州市
569 Ⅰ-82 壮族嘹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570 Ⅰ-83 柯尔克孜约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
新疆师范大学
571 Ⅰ-84 笑话 山西省万荣县
(万荣笑话)

二、传统音乐(民间音乐,共计67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572 Ⅱ-73 陕北民歌 陕西省榆林市、延安市
573 Ⅱ-74 昌黎民歌 河北省昌黎县
574 Ⅱ-75 高邮民歌 江苏省高邮市
575 Ⅱ-76 五河民歌 安徽省五河县
576 Ⅱ-77 大别山民歌 安徽省六安市
577 Ⅱ-78 徽州民歌 安徽省黄山市
578 Ⅱ-79 信阳民歌 河南省信阳市
579 Ⅱ-80 西坪民歌 河南省西峡县
580 Ⅱ-81 马山民歌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581 Ⅱ-82 潜江民歌 湖北省潜江市
582 Ⅱ-83 吕家河民歌 湖北省丹江口市
583 Ⅱ-84 秀山民歌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584 Ⅱ-85 酉阳民歌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585 Ⅱ-86 镇巴民歌 陕西省镇巴县
586 Ⅱ-87 嘉善田歌 浙江省嘉善县
587 Ⅱ-88 南坪曲子 四川省九寨沟县
588 Ⅱ-89 茶山号子 湖南省辰溪县
589 Ⅱ-90 啰啰咚 湖北省监利县
590 Ⅱ-91 爬山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拉
特前旗
591 Ⅱ-92 漫瀚调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592 Ⅱ-93 惠东渔歌 广东省惠州市
593 Ⅱ-94 海门山歌 江苏省海门市
594 Ⅱ-95 新化山歌 湖南省娄底市
595 Ⅱ-96 姚安坝子腔 云南省姚安县
596 Ⅱ-97 海洋号子 浙江省岱山县
(舟山渔民号子、长岛渔号) 山东省长岛县
597 Ⅱ-98 江河号子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
(黄河号子、长江峡江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伍家岗
子、酉水船工号子) 区、巴东县、秭归县
湖南省保靖县
598 Ⅱ-99 码头号子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浦区
(上海港码头号子)
599 Ⅱ-100 森林号子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民间文
(长白山森林号子、兴安 艺家协会
岭森林号子) 黑龙江省伊春市
600 Ⅱ-101 搬运号子 重庆市梁平县、巫山县
(梁平抬儿调、龙骨坡抬
工号子)
601 Ⅱ-102 制作号子 四川省邛崃市
(竹麻号子)
602 Ⅱ-103 鲁南五大调 山东省郯城县、日照市
603 Ⅱ-104 老河口丝弦 湖北省老河口市
604 Ⅱ-105 蒙古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鄂尔多斯
(科尔沁叙事民歌、鄂尔多 市、杭锦旗
斯短调民歌、鄂尔多斯古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如歌、阜新东蒙短调民歌、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郭尔罗斯蒙古族民歌)
605 Ⅱ-106 鄂温克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鄂温克叙事民歌)
606 Ⅱ-107 鄂伦春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
(鄂伦春族赞达仁)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607 Ⅱ-108 达斡尔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
(达斡尔扎恩达勒、罕伯 自治旗
岱达斡尔族民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608 Ⅱ-109 苗族民歌 湖南省吉首市
(湘西苗族民歌、苗族飞歌) 贵州省雷山县
609 Ⅱ-110 瑶族民歌 湖南省隆回县
(花瑶呜哇山歌)
610 Ⅱ-111 黎族民歌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民歌)
611 Ⅱ-112 布依族民歌 贵州省惠水县
(好花红调)
612 Ⅱ-113 彝族民歌 云南省武定县
(彝族酒歌)
613 Ⅱ-114 布朗族民歌 云南省勐海县
(布朗族弹唱)
614 Ⅱ-115 藏族民歌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
(川西藏族山歌、玛达咪 族羌族自治州、炉霍县、九龙县
山歌、华锐藏族民歌、甘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甘南藏
南藏族民歌、玉树民歌) 族自治州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615 Ⅱ-116 维吾尔族民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罗布淖尔维吾尔族民歌)
616 Ⅱ-117 乌孜别克族埃希来、叶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艺术研究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
617 Ⅱ-118 回族宴席曲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618 Ⅱ-119 琵琶艺术 上海市崇明县、南汇区
(瀛洲古调派、浦东派、 浙江省平湖市
平湖派)
619 Ⅱ-120 古筝艺术 山东省菏泽市
(山东古筝乐)
620 Ⅱ-121 笙管乐 辽宁省瓦房店市、建平县
(复州双管乐、建平十王 河南省新密市
会、超化吹歌)
621 Ⅱ-122 津门法鼓 天津市河西区、北辰区
(挂甲寺庆音法鼓、杨家庄
永音法鼓、刘园祥音法鼓)
622 Ⅱ-123 锣鼓艺术 天津市汉沽区
(汉沽飞镲、常山战鼓、 河北省正定县
太原锣鼓、泗泾十锦细锣 山西省太原市
鼓、大铜器、开封盘鼓、 上海市松江区
宜昌堂调、韩城行鼓) 河南省西平县、郏县、开封市
湖北省宜昌市
陕西省韩城市
623 Ⅱ-124 朝鲜族洞箫音乐 吉林省延吉市、珲春市
624 Ⅱ-125 土家族咚咚喹 湖南省龙山县
625 Ⅱ-126 哈萨克六十二阔恩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
治州
626 Ⅱ-127 维吾尔族鼓吹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27 Ⅱ-128 洞经音乐 四川省梓潼县
(文昌洞经古乐、妙善学 云南省通海县
女子洞经音乐)
628 Ⅱ-129 芦笙音乐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侗族芦笙、苗族芒筒芦笙) 贵州省丹寨县
629 Ⅱ-130 布依族勒尤 贵州省贞丰县、兴义市、镇宁布
依族苗族自治县
630 Ⅱ-131 藏族扎木聂弹唱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
631 Ⅱ-132 哈萨克族冬布拉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
治州
632 Ⅱ-133 柯尔克孜族库姆孜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
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633 Ⅱ-134 蒙古族绰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634 Ⅱ-135 黎族竹木器乐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
指山市
635 Ⅱ-136 口弦音乐 四川省布拖县
636 Ⅱ-137 吟诵调 江苏省常州市
(常州吟诵)
637 Ⅱ-138 佛教音乐 江苏省常州市
(天宁寺梵呗唱诵、鱼山 山东省东阿县
梵呗、大相国寺梵乐、直 河南省开封市
孔噶举派音乐、拉卜楞寺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
佛殿音乐道得尔、青海藏 甘肃省夏河县
族唱经调、北武当庙寺庙 青海省兴海县
音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638 Ⅱ-139 道教音乐 河北省广宗县
(广宗太平道乐、恒山道 山西省阳高县
乐、上海道教音乐、无锡 上海市道教协会
道教音乐、齐云山道场音 江苏省无锡市
乐、崂山道教音乐、泰山 安徽省休宁县
道教音乐、胶东全真道教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泰安市、
音乐、腊山道教音乐、海 烟台市、东平县
南斋醮科仪音乐、成都道 海南省定安县
教音乐、白云山道教音 四川省成都市
乐、清水道教音乐) 陕西省佳县
甘肃省清水县

三、传统舞蹈(民间舞蹈,共计55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639 Ⅲ-42 鼓舞 北京市昌平区
(花钹大鼓、隆尧招子鼓、 河北省隆尧县
平定武迓鼓、大奏鼓、陈 山西省平定县
官短穗花鼓、柳林花鼓、 浙江省温岭市
花鞭鼓舞、八卦鼓舞、横 山东省广饶县、冠县、商河县、
山老腰鼓、宜川胸鼓、凉 栖霞市
州攻鼓子、武山旋鼓舞) 陕西省横山县、宜川县
甘肃省武威市、武山县
640 Ⅲ-43 麒麟舞 河北省黄骅市
河南省兰考县
广东省海丰县
641 Ⅲ-44 竹马 江苏省高淳县、邳州市
(东坝大马灯、邳州跑竹马)
642 Ⅲ-45 灯舞 浙江省青田县
(青田鱼灯舞、莆田九鲤 福建省莆田市
灯舞、鲤鱼灯舞、沙头角 江西省吉安县
鱼灯舞、东至花灯舞、苏 广东省深圳市
家作龙凤灯舞) 安徽省东至县
河南省博爱县
643 Ⅲ-46 沧州落子 河北省南皮县
644 Ⅲ-47 十八蝴蝶 浙江省永康市
645 Ⅲ-48 火老虎 安徽省凤台县
646 Ⅲ-49 商羊舞 山东省鄄城县
647 Ⅲ-50 跑帷子 河南省汤阴县
648 Ⅲ-51 官会响锣 河南省项城市
649 Ⅲ-52 肉连响 湖北省利川市
650 Ⅲ-53 禾楼舞 广东省郁南县
651 Ⅲ-54 蜈蚣舞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652 Ⅲ-55 翻山铰子 四川省平昌县
653 Ⅲ-56 靖边跑驴 陕西省靖边县
654 Ⅲ-57 查玛内 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655 Ⅲ-58 朝鲜族鹤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656 Ⅲ-59 朝鲜族长鼓舞 吉林省图们市
657 Ⅲ-60 瑶族长鼓舞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658 Ⅲ-61 傣族象脚鼓舞 云南省潞西市、西双版纳傣族自
治州
659 Ⅲ-62 羌族羊皮鼓舞 四川省汶川县
660 Ⅲ-63 毛南族打猴鼓舞 贵州省平塘县
661 Ⅲ-64 瑶族猴鼓舞 贵州省荔波县
662 Ⅲ-65 高山族拉手舞 福建省华安县
663 Ⅲ-66 得荣学羌 四川省得荣县
664 Ⅲ-67 甲搓 四川省盐源县
665 Ⅲ-68 博巴森根 四川省理县
666 Ⅲ-69 彝族铃铛舞 贵州省赫章县
667 Ⅲ-70 彝族打歌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668 Ⅲ-71 彝族跳菜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
669 Ⅲ-72 彝族老虎笙 云南省双柏县
670 Ⅲ-73 彝族左脚舞 云南省牟定县
671 Ⅲ-74 乐作舞 云南省红河县
672 Ⅲ-75 彝族三弦舞 云南省弥勒县、石林彝族自治县
(阿细跳月、撒尼大三弦)
673 Ⅲ-76 纳西族热美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674 Ⅲ-77 布朗族蜂桶鼓舞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
族自治县
675 Ⅲ-78 普米族搓蹉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676 Ⅲ-79 拉祜族芦笙舞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677 Ⅲ-80 宣舞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墨竹工卡县
(古格宣舞、普堆巴宣舞)
678 Ⅲ-81 拉萨囊玛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679 Ⅲ-82 堆谐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拉孜堆谐)
680 Ⅲ-83 谐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南木
(拉萨纳如谐钦、南木林 林县
土布加谐钦)
681 Ⅲ-84 阿谐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
(达布阿谐)
682 Ⅲ-85 嘎尔 西藏自治区
683 Ⅲ-86 芒康三弦舞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
684 Ⅲ-87 定日洛谐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
685 Ⅲ-88 旦嘎甲谐 西藏自治区萨嘎县
686 Ⅲ-89 廓孜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687 Ⅲ-90 多地舞 甘肃省舟曲县
688 Ⅲ-91 巴郎鼓舞 甘肃省卓尼县
689 Ⅲ-92 藏族螭鼓舞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690 Ⅲ-93 则柔 青海省贵德县
(尚尤则柔)
691 Ⅲ-94 蒙古族萨吾尔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692 Ⅲ-95 锡伯族贝伦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
自治县
693 Ⅲ-96 维吾尔族赛乃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莎
车县

四、传统戏剧(共计46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694 Ⅳ-93 老调 河北省保定市
(保定老调)
695 Ⅳ-94 四股弦 河北省巨鹿县、馆陶县、魏县、
(冀南四股弦) 肥乡县
696 Ⅳ-95 赛戏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涉县
山西省朔州市
697 Ⅳ-96 永年西调 河北省永年县
698 Ⅳ-97 坠子戏 河北省深泽县
安徽省宿州市
699 Ⅳ-98 上党落子 山西省潞城市、黎城县
700 Ⅳ-99 眉户 山西省运城市
(运城眉户、华阴迷胡、 陕西省华阴市
迷糊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01 Ⅳ-100 海城喇叭戏 辽宁省鞍山市
702 Ⅳ-101 黄龙戏 吉林省农安县
703 Ⅳ-102 淮剧 上海淮剧团
江苏省盐城市
704 Ⅳ-103 锡剧 江苏省演艺集团锡剧团、无锡
市、常州市
705 Ⅳ-104 淮海戏 江苏省淮安市、连云港市
706 Ⅳ-105 童子戏 江苏省通州市
707 Ⅳ-106 瓯剧 浙江省温州市
708 Ⅳ-107 甬剧 浙江省宁波市
709 Ⅳ-108 姚剧 浙江省余姚市
710 Ⅳ-109 绍剧 浙江省绍兴市
711 Ⅳ-110 婺剧 浙江省金华市、江山市
712 Ⅳ-111 文南词 安徽省宿松县
713 Ⅳ-112 花鼓戏 安徽省宿州市、淮北市、宣城市
湖北省随州市、麻城市
湖南省岳阳县、邵阳市、常德市
714 Ⅳ-113 二夹弦 安徽省亳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滑县
山东省定陶县
715 Ⅳ-114 打城戏 福建省泉州市
716 Ⅳ-115 屏南平讲戏 福建省屏南县
717 Ⅳ-116 吕剧 山东省吕剧院、济南市、博兴
县、东营市东营区
718 Ⅳ-117 柳腔 山东省即墨市
719 Ⅳ-118 山东梆子 山东省菏泽市、泰安市、嘉祥县
720 Ⅳ-119 莱芜梆子 山东省莱芜市
721 Ⅳ-120 枣梆 山东省菏泽市
722 Ⅳ-121 徐州梆子 江苏省徐州市
723 Ⅳ-122 同州梆子 陕西省大荔县
724 Ⅳ-123 罗卷戏 河南省汝南县、范县
725 Ⅳ-124 二股弦 河南省武陟县
726 Ⅳ-125 南剧 湖北省来凤县、咸丰县
727 Ⅳ-126 提琴戏 湖北省崇阳县
728 Ⅳ-127 湘剧 湖南省湘剧院、长沙市、桂阳县
729 Ⅳ-128 祁剧 湖南省祁剧院、衡阳市、祁阳县
730 Ⅳ-129 广东汉剧 广东汉剧院
731 Ⅳ-130 琼剧 海南省琼剧院、海口市
732 Ⅳ-131 黔剧 贵州省黔剧团
733 Ⅳ-132 滇剧 云南省滇剧院、玉溪市滇剧团、
昆明市
734 Ⅳ-133 合阳跳戏 陕西省合阳县
735 Ⅳ-134 武都高山戏 甘肃省陇南市
736 Ⅳ-135 佤族清戏 云南省腾冲县
737 Ⅳ-136 彝剧 云南省大姚县
738 Ⅳ-137 白剧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739 Ⅳ-138 邕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五、曲艺(共计50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740 Ⅴ-47 相声 中国广播艺术团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741 Ⅴ-48 京韵大鼓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曲艺团
742 Ⅴ-49 单弦牌子曲(含岔曲)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743 Ⅴ-50 扬州弹词 江苏省扬州市
744 Ⅴ-51 长沙弹词 湖南省长沙市
745 Ⅴ-52 杭州评词 浙江省杭州市
746 Ⅴ-53 杭州评话 浙江省杭州市
747 Ⅴ-54 绍兴词调 浙江省绍兴市
748 Ⅴ-55 临海词调 浙江省临海市
749 Ⅴ-56 四明南词 浙江省宁波市
750 Ⅴ-57 北京评书 北京市宣武区
辽宁省鞍山市、本溪市、营口市
751 Ⅴ-58 湖北评书 湖北省武汉市
752 Ⅴ-59 浦东说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
753 Ⅴ-60 讲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754 Ⅴ-61 湖北大鼓 湖北省武汉市、团风县
755 Ⅴ-62 襄垣鼓书 山西省襄垣县
756 Ⅴ-63 萍乡春锣 江西省萍乡市
757 Ⅴ-64 三弦书 山西省沁县
(沁州三弦书、南阳三弦书) 河南省南阳市
758 Ⅴ-65 莺歌柳书 山东省菏泽市
759 Ⅴ-66 平湖钹子书 浙江省平湖市
760 Ⅴ-67 宁波走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奉化市
761 Ⅴ-68 独脚戏 上海市黄浦区
浙江省杭州市
762 Ⅴ-69 大调曲子 河南省南阳市
763 Ⅴ-70 湖北小曲 湖北省武汉市
764 Ⅴ-71 南曲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765 Ⅴ-72 秦安小曲 甘肃省秦安县
766 Ⅴ-73 徐州琴书 江苏省徐州市
767 Ⅴ-74 恩施扬琴 湖北省恩施市
768 Ⅴ-75 四川扬琴 四川省曲艺团、四川省音乐舞蹈研究所、
成都艺术剧院
769 Ⅴ-76 四川竹琴 重庆市三峡曲艺团
四川省成都艺术剧院
770 Ⅴ-77 四川清音 四川省成都艺术剧院
771 Ⅴ-78 金华道情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772 Ⅴ-79 陕北道情 陕西省延安市、清涧县
773 Ⅴ-80 朝鲜族三老人 吉林省和龙市
774 Ⅴ-81 南京白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775 Ⅴ-82 武林调 浙江省杭州市
776 Ⅴ-83 绍兴宣卷 浙江省绍兴县
777 Ⅴ-84 温州莲花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永嘉县
778 Ⅴ-85 山东落子 山东省单县
779 Ⅴ-86 说鼓子 湖北省公安县、松滋市
780 Ⅴ-87 广西文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781 Ⅴ-88 车灯 重庆市曲艺团
782 Ⅴ-89 眉户曲子 陕西省户县
783 Ⅴ-90 韩城秧歌 陕西省韩城市
784 Ⅴ-91 金钱板 四川省成都市
785 Ⅴ-92 青海平弦 青海省西宁市
786 Ⅴ-93 青海越弦 青海省西宁市
787 Ⅴ-94 青海下弦 青海省
788 Ⅴ-95 好来宝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
789 Ⅴ-96 哈萨克族铁尔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共计38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790 Ⅵ-18 围棋 中国棋院
北京棋院
791 Ⅵ-19 象棋 中国棋院
北京棋院
792 Ⅵ-20 蒙古族象棋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793 Ⅵ-21 天桥摔跤 北京市宣武区
794 Ⅵ-22 沙力搏尔式摔跤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795 Ⅵ-23 峨眉武术 四川省峨眉山市
796 Ⅵ-24 红拳 陕西省
797 Ⅵ-25 八卦掌 河北省廊坊市
798 Ⅵ-26 形意拳 河北省深州市
799 Ⅵ-27 鹰爪翻子拳 河北省雄县
800 Ⅵ-28 八极拳 河南省博爱县
(月山八极拳)
801 Ⅵ-29 心意拳 山西省晋中市
802 Ⅵ-30 心意六合拳 河南省漯河市、周口市
803 Ⅵ-31 五祖拳 福建省泉州市
804 Ⅵ-32 查拳 山东省冠县
805 Ⅵ-33 螳螂拳 山东省莱阳市
806 Ⅵ-34 苌家拳 河南省荥阳市
807 Ⅵ-35 岳家拳 湖北省武穴市
808 Ⅵ-36 蔡李佛拳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809 Ⅵ-37 马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
(塔吉克族马球) 吉克自治县
810 Ⅵ-38 满族珍珠球 吉林省吉林市
811 Ⅵ-39 满族二贵摔跤 河北省隆化县
812 Ⅵ-40 鄂温克抢枢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813 Ⅵ-41 挠羊赛 山西省忻州市
814 Ⅵ-42 传统箭术 青海省乐都县
(南山射箭)
815 Ⅵ-43 赛马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当吉仁赛马会、玉树赛马会)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816 Ⅵ-44 叼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维吾尔族叼羊)
817 Ⅵ-45 土族轮子秋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818 Ⅵ-46 左各庄杆会 河北省文安县
819 Ⅵ-47 戏法 黑龙江省杂技团
(赵世魁戏法)
820 Ⅵ-48 建湖杂技 江苏省建湖县
821 Ⅵ-49 东北庄杂技 河南省濮阳市
822 Ⅵ-50 宁津杂技 山东省宁津县
823 Ⅵ-51 马戏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埇桥马戏)
824 Ⅵ-52 风火流星 山西省太原市
825 Ⅵ-53 翻九楼 浙江省杭州市、东阳市
826 Ⅵ-54 调吊 浙江省绍兴市
827 Ⅵ-55 苏桥飞叉会 河北省文安县

七、传统美术(民间美术,共计45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828 Ⅶ-52 面人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面人郎、上海面人赵、 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
曹州面人、曹县江米人) 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曹县
829 Ⅶ-53 面花 山西省阳城县、闻喜县、
定襄县、新绛县
(阳城焙面面塑、闻喜花馍、 山东省冠县
定襄面塑、新绛面塑、 陕西省黄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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