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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34:00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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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破产工作,推进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所在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形成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
第三条 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移交行为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进行。

                   第二章 移交政策

第五条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由破产清算组按其原有功能属性,移交非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接收管理。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移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的非经营性资产中属于划拨的土地,一般仍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转。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原则上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不进行评估,按企业破产审计报告确认的价值划转。
第八条 破产企业对原自管的公有住房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接收单位全面接管。接收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享有未出售住房的产权并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或变更)房屋租赁协议;对未出售住房进行维修管理,收取租金,依法向承租人出售现住房;享有已售公房再上市交易时原破产企业应得的收益;协助购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再上市交易的手续。
第九条 企业宣告破产前,依据有关规定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在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时由破产清算组将其移交接收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管理。接收单位未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应由破产清算组将其转存至相应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监督使用,专款专用。
企业宣告破产时,维修基金未按规定提取,或提取后被挪用的,由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清偿分配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提取,随非经营性资产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维修基金正常使用的部分在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时不再补齐。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终结司法程序的破产企业,没有提取的或被挪用的维修基金不再补齐。
第十条 接收单位在接收破产清算组移交的职工住房后,由市财政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费:已售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50元。接收单位接收未售楼房和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市财政不予补助。
破产清算组在与接收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按移交接管协议载明的移交面积和上款所列标准计算补助费,经市协调小组认可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市财政局在接收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将补助费一次性划拨给接收单位。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土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征询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接收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破产清算组协调解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接收单位如不同意接收,由破产清算组移交原企业的出资人(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同)管理。属于职工住房的,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补助费划拨给原企业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对接收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
接收单位处置非经营性资产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改变原土地用途,须向市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需缴纳地价款的,其所缴纳的地价款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收取并按有关规定扣除后,将出让金部分全部返还接收单位。

                   第三章 移交程序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对原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并拟定移交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处置方案包括:
(一)非经营性资产清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帐面价值及使用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或凭证。
(三)职工住房情况,按已售住房(成本价、标准价)和未售住房分别列出,并说明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承租自管公房职工的花名册及目前交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情况。
(五)托幼园(所)、医院、学校情况介绍。
(六)移交工作进度安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处置方案由破产清算组报经市协调小组认可后,由市协调小组书面通知非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到市协调小组通知后,应及时指定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与破产清算组签订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接管协议。
第十七条 破产清算组与接收单位应在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接收单位与破产清算组签订移交接管协议后,持市协调小组书面通知和移交接管协议,到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产权变更手续;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划转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售公房除外);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已设定抵押的非经营性资产,破产清算组需报市协调小组,待市协调小组与有关债权人或抵押权人依法商定合理解决办法后,再按本办法进行移交。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破产的企业其非经营性资产尚未移交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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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和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两个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认证与管理工作,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到部生产协调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工作,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确保化工生产实现长周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必须遵守本办法。
1. 进口压力(表压)Pn≥0.1MPa;
2.公称通径DN≥50mm;
3. 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 仪表管道;
2.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3. 输送非易燃、无毒或毒性程度为轻度危害的管道。
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级别划分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三条管道分级办理,即A、B、C、D级(附件一)。
第五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1. 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2. 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范围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在征得化学工业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由省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能为本单位且属丁级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范围内的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第六条 凡取得高级别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相应低级别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

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
第八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 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专职的设计人员;
3. 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
4. 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 有与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 必须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作品。申请A、B级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要有10项设计作品,申请C、D级管道没计资格的单位要有6项设计作品;
7. 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应少于3人,但不超过设计人员的30%;申请C、 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至少1人。
申请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申请A、 B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审核人员2人;申请C、D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审核人员1人。
第九条 具备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低压、中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高压管道除外)、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高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十条 具备丙、丁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甲、乙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十一条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各类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1. 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 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有能力指导管道的设计工作,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3. 熟悉化工生产工艺;
4.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设计审核人员
1. 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管道设计人员正常工作;
2. 熟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并了解相应的专业知识;
3. 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的经历;
4.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校核人员
1. 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规程、标准、规定等技术规范;
2. 具有相应的化工工艺、化工机械及相关专业知识;
3. 具有2年压力管道设计经历,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
4. 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1. 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 能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3. 能在设计审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4. 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附件二)和已具备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或化工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凡属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接到《压力管道设计申请报告》并经初审拟予受理的,必须报经化学工业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部级、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纽中具有审核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五条 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查后,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 审查工作概况(审查日期、日程安排等);
2. 审查内容(必备条件、管理制度、技术资料、技术人员答辩及基本知识考核等);
3. 审查结论;
4. 整改意见和建议;
5. 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第十六条 审查结论分二种:符合第三章条件的单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不合格者,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应及时颁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附件三),证书由化学工业部统一印制。编号按附件四办理。
第十八条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批准书》一式五份。设计单位持正本,副本分送省级、部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接到《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后,应刻制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附件五)。并将压力管道资格印章的印模报送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设计批准书的更换
第二十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有效期为5年。设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至6个月向设计资格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申请报告》,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更换设计资格批准书的基本条件:
1. 必须符合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2. 未发生过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
3. 有效期内人员变动不超过60%;
4. 有效期内必须有相应级别的设计作品。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批准书。设计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资格印章,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满不及时提交《更换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批准书申请报告》者,原设计批准书自行废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单位,必须经原批准单位书面同意,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
1. 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范;
2. 设计单位应对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
3. 不得超范围设计;
4. 压力管道施工图应符合《化工设计工作基本程序》附件十五的文件签署规定,并在管道图纸目录上加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5. 逐步深入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6. 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7. 建立压力管道设计档案;
8. 每年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设计总结。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设计资格归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直至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罚。
1. 超范围设计;
2. 压力管道设计总目录无资格印章、使用已作废的印章或是复印的印章;
3. 因设计违反现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至压力管道发生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4. 将资格印章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单位。
5. 利用设计资格谋取私利。
6.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认真改正者。
第二十七条 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及必备知识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或单位技术负责人更换,必须在3个月内向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和备案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更换批准书、刻制资格印章、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扩大设计范围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设计范围应按第五条规定,向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2. 扩大范围申请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1)要求扩大设计范围级别、理由及可行性论证的资料;
(2)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及必要的装备;
(3)代表作品的设计图样;
(4)使用单位提供的使用情况技术报告。
第三十条 设计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受理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只具备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化工机械制造单位,原则上不予办理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输送极度或高度危害毒性介质的管道属A级;
2、物料为易燃可燃介质,工作温度大于450℃的合金钢及不锈钢管道,工作温度大于370℃的碳素钢管道属A级;
3、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介质自燃点的管道属B级;
4、输送甲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二级;
5、输送中度危害毒性介质、乙类火灾危险气体(爆炸下限≥10%)、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介质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6、原设计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管道,级别应提升一级;
7、同一介质按其特性(如闪点与爆炸下限)分列不同管道级别时,应以较高级为准;
8、混合介质,以其中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为分级依据。
附件二: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格式)(略)
附件三:压力管道设计证书(略)
附件四: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编号(略)
附件五: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模式)(略)



1998年1月26日

关于开展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3]84号

关于开展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工作是国家局确定的重点科研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技[2003]36号)要求安排了今年的工作,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今年的烟叶采样工作现已结束,样品已分送到各有关单位,检测工作即将开始。为了获得科学、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前期检测情况通报
  1、合作分析的条件。
  按照国家局的安排部署,今年7月份以来,项目技术牵头单位郑州烟草研究院对参加合作分析的15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试验准备情况进行了工作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各技术中心全部按检测要求配备了仪器设备和相关技术人员,基本具备承担合作分析工作的条件。
  2、比对实验情况。
  2002年底,由郑州烟草研究院、云南烟草研究院、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对行业参加检测工作的技术中心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方法培训。在此基础上,安排了实验室比对实验,各技术中心已将测定结果上报郑州烟草研究院,总体结果不容乐观,比对实验的统计结果见附件。只有上海、淮阴和芜湖等3家企业按照要求将17项指标全部上报了郑州烟草研究院;从检测结果准确性看,上海、昆明、长沙、武汉、芜湖、济南、淮阴、徐州等企业的比对实验结果较好。部分企业的某些指标与平均值还有差距,希望各企业参照比对实验的统计结果,检查本企业的各项指标,与比对实验的统计结果有差异的指标须重新进行试验检测,达到要求后再开展正式样品的检测。
  玉溪、厦门和龙岩等企业技术中心未按计划完成比对试验工作,还有个别企业由于相关检测仪器(NPD)到位较晚,石油醚提取物总量、中性、酸性和碱性等4项指标的比对实验未做,请上述企业务必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比对试验检测结果上报郑州烟草研究院,否则将取消承担该项工作的资格。
  3、鉴于目前部分企业技术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农残指标测定工作将委托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样品由郑州烟草研究院提供。各企业不再进行农残指标测定。请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统一的时间进度完成。
  4、2002年度样品检测情况。
  由于2002年度安排取样时间较晚,只有常德、武汉、长沙、昆明、上海、芜湖和颐中等企业技术中心收到了烟叶样品(共计270份),并按要求认真进行了检测分析,其中,武汉、芜湖和颐中等企业指标完整性好。
  二、2003年度检测工作要求
  1、各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对该项目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做好工作安排。
  2、各单位务必按照《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技[2003]36号)的要求,于2003年12月15日前向郑州烟草研究院等五家单位分别寄送用于近红外技术研究的整套样品及样品清单。
  3、各单位务必于2004年3月1日前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并将所有检测数据汇总到郑州烟草研究院,汇送方式详见国烟科技[2003]36号文件。此项工作将作为各技术中心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各单位如在检测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郑州烟草研究院联系。联系人:赵明月、李萍;电话:0371-6230543、0371-6228800-2328。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附 件:

  比对实验统计结果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91&pic_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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