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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8:16  浏览:9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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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本项目的A、B、C和D部分将由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下称各项目省)负责执行,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把信贷资金的一部分提供给各项目省。
  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和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各项目省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最后一句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和本协定前言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执行计划”系指每个项目省在项目执行中用以达到改善农村卫生的具体效果的计划,包括监督和报告项目实施进展的标准;
  (b)“卫生部”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c)“《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同一天协会与借款人的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包括附属于该《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d)“PIOs”系指每个项目省在该省卫生厅内建立的“项目实施办公室”;“PIO”系指这些项目实施办公室中的任何一个;
  (e)“实习基地”系指与县、中心乡医院相近或相接建立的师生员工使用的教室和服务设施;
  (f)“各项目省”系指安徽省、福建省、贵州省、河北省、河南省和山西省;“项目省”系指各项目省中的任何一个;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中所提及的账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九百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9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开设并保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账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之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
  2.07节 (a)尽管有下列(b)段和(c)段的规定,借款人应自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始至二0二八年四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在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得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1)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
  (i)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适当的行政、卫生、教育和财务标准和惯例执行本项目E部分,并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本项目该部分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及
  (ii)不仅限于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借款人应促使各项目省履行《项目协定》所规定的各自的一切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的一切行动,不应采取或容许采取任何妨碍或干扰各项目省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照其与每个项目省分别签署的协议,将信贷资金的一部分转贷给每个项目省,该协议的条件和条款须经协会批准,并包括以下内容:
  (i)偿还期不超过十五年,包括六年宽限期;
  (ii)每个项目省,对于所有未偿还的支付国外费用的资金,按1.5%的年率缴付利息,对于所有未偿还的支付国内费用的资金,按3%的年率缴付利息;以及
  (iii)每个项目省须对该省以外汇形式接受的那部分信贷资金,承担所有外汇风险。
  (c)借款人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三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提供各项目省提供给各地、县、乡和村的用以实施本项目A、B、C和D部分的资金。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项目协定》附件一的规定办理。
  3.03节 除非本协定另行规定,借款人和协会兹同意各项目省应按照《项目协定》2.03节的规定,履行《通则》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关于保险、货物与服务的使用、计划与进程表、记录与报告、维修和土地的征用等)。
  3.04节 借款人应任命两名专职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E部分,直到项目完工,一名在卫生部教育司里,一名在卫生部医政司里,他们负责协调项目活动以及通报项目执行的成果反应和经验教训。
  3.05节 借款人应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与每个项目省就项目实施进展进行一次中期检查。
  3.06节 (a)借款人应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以协会接受的成员构成和委托条款,在卫生部内建立并保持一个“设备评选委员会”(“ESC”)。
  (b)借款人应促使ESC审查所有由信贷资金资助的教学设备建议书,并应按照协会接受的标准和程序选择项目资助的设备。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惯用的会计惯例,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反映负责执行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项目E部分的有关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能接受的独立审计师对上述(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账目包括与专用账户有关的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晚不应迟于该财政年度后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经上述审计师按上述要求审计过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副本,其范围和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合理要求时,向其提交其他有关上述记录、账目和审计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账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完成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付款的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账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他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d)借款人应代表协会汇总各项目省提交给借款人的关于项目A、B、C和D部分记录和账目的审计资料,并提交协会。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任何项目省未履行《项目协定》为其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以及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而造成一种特别情况,使项目省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为其规定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正式得到每一个项目省和自治区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对每一个项目省和自治区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邮政编码:20433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总裁
    李道豫               G.S.卡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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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5〕144号



印发《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7月1日十一届四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汕头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收费路桥还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还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路桥收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还债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收费、统筹分配,各自还债、各自管养,政府补贴、多方消化,积极筹资、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还债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机动车车辆年票、次票通行费(以下统称车辆通行费)收入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后的资金。
(二)市财政筹集的政府补差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还债专项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和筹集政府补差资金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桥处)具体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和还债专项资金的分配工作。
第五条 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市路桥处负责监督收费单位及时全额将车辆通行费缴入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截留、坐支、挪用、扣压车辆通行费收入。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确定的补差额负责筹集政府补差资金,每年的补差资金按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分季进行安排。
第八条 市路桥处应每年编制还债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计划。
第九条 还债专项资金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外,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偿还路桥收费项目的建设债务,不得统筹、截留、挪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条 还债专项资金按照《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的资金分配原则,对路桥收费项目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市路桥处应按有关规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路桥还债专户,并将帐户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路桥还债专户只能用于办理支付路桥收费项目单位的还债支出,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收支计划及市路桥处的申请,结合车辆通行费的上缴进度,于每季度第三个月头5个工作日将还债资金划入路桥还债专户。
第十三条 若当年度车辆通行费收入未完成计划,不足还债部分由市财政按计划予以补差。还债专项资金年终结余转入下年计划安排或用于提前偿还路桥收费项目债务。
第十四条 市路桥处收到市财政部门款项后,应按计划及时将还债和管养资金拨付给路桥收费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路桥收费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及整理好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立项、工程预算、竣工决算文件、投资、贷款合同等各类原始资料。
市路桥处应对收费项目的收支及还债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和记录。
第十六条 市路桥处应加强对路桥还债专户的管理,收到的还债资金应及时并全额用于还债,并接受财政、监察部门审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还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路桥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交通、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还债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交通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还债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按规定提取必要的征收业务费用和路桥建设项目管养费用包括:
(一)收费路桥管理经费:参照《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收费站按次票通行费收入分别计提,年票通行费按收入总额提取。
(二)项目管养费:小修保养费参照《广东省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提取(其中石大桥按2003年收费总额及《汕头市路桥收费改革方案》确定的增长系数提取);项目管理费以项目的竣工决算投资总额为基数,独立跨海大桥按 0.15%、一般路桥按0.1%提取。
(三)代征手续费:汽车按征收额0.7%计提,摩托车按征收额3%计提,银行代收手续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利建设基金: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
(五)专项支出:经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包括收费路段按基建程序报经批准的大、中修费用、收费站电脑收费监控系统的购置和维护、中介机构年审费及其他费用等专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书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新闻出版署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版事业有了很大发展,报刊、图书的发行销售市场也日趋活跃,丰富了城乡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是,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书刊出版、发行和销售的管理工作,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研究,特作如
下通知:
一、地市凡未成立新闻出版局的,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报纸、期刊、书画(书法、绘画)、图书(含书籍、丛刊、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等出版物的印刷、发行、销售工作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等的印刷工作。
二、地市已成立新闻出版局的,由该局主管本地区的新闻出版工作。当地文化部门会同新闻出版部门管理本地区报纸、期刊、书画(书法、绘画)、图书(内容同上)等出版物的印刷、发行、销售工作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等的印刷工作。
三、根据工作需要,未单独设立新闻出版管理机构的地市、县(区),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在文化管理部门内设立新闻出版科(也可与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为同一机构两块牌子)。
地市以下文化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文化和新闻出版部门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书刊市场管理工作。



198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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