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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1978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37:34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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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1978年)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本着促进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愿望,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关系和加强海运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一、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阿根廷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可以在两国对外开放的通商港口间通航,根据本协定经营两国之间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二、 缔约任何一方海运企业租用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经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在其租船契约的期限内,可以参加本协定规定的运输。

  第 二 条
  一、 缔约双方海运企业各自经营的商船,在承运缔约双方间贸易货物时,按照均等的原则分配货载。
  二、 如缔约一方因条件限制不能完成其运输份额时,该部分货物的运输应优先提供给缔约另一方。
  三、 给予的上述运输优惠不应引起运费涨价和运货的延误,以免影响两国间的贸易。

  第 三 条
  一、 悬挂缔约任何一方国旗的商船,进、出缔约另一方港口,以及在港内停泊、作业时,在征收船舶各种捐税和港口费用,在港内履行一切规章和手续,在停泊、移泊、在货物装卸、积载、堆码和转运,在提供引水、拖曳服务,在收取助航费用,在船舶及其船员和旅客所需的各项供应和船用燃料价格方面,双方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二、 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在装载来自或运往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应享受本条上款规定的待遇。
  三、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
  1. 缔约任何一方向其邻国正在或将要提供的优惠;
  2. 缔约任何一方按照地区性、小地区性或区间的协定向一国或一个国家集团正在或将要提供的专门优惠或免税待遇。

  第 四 条
  一、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
  二、 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为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或旅客,或者装载货物或旅客运往国外,而由缔约另一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 五 条
  一、 缔约一方对悬挂缔约另一方国旗的商船的国籍,应根据船上持有的由该船所悬挂国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船舶国籍证书,予以承认。
  二、 缔约一方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令规章颁发的一切船舶证书。

  第 六条
  一、 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主管部门为悬挂该方国旗商船上的船员颁发的证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为“海员证”。阿根廷共和国颁发的为“登船本”或“登船证”。
  三、 缔约一方如颁发新的证件以代替本条上述证件时,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 七 条
  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及其船员,在缔约另一方管辖的水域和港口期间,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令规章。

  第八条
  一、 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泊期间,持有本协定第六条所指证件的船员,可获准上岸。
  二、 缔约双方应为本条上款所指商船的船长和其他船员会见本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提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一、 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在缔约另一方管辖的水域或港口内遇难或遇险时,缔约另一方对该商船、船员、旅客和货物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救助和照顾,并提供与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在类似情况下得到的同样方便。
  二、 上款规定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发生海滩的水域、港口所在国的法令规章支付。
  三、 对于上述遇难或遇险商船上救出的货物和其他财物,免予征收关税和其他捐税,但以不在卸下这些货物和财物的缔约另一方领土上使用或消费为限。
  四、 对在专门准备的地方存放救出的货物和其他财物,应按在此种情况下向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收取的存放费收取费用。
  五、 遭遇海难的悬挂缔约一方国旗商船上的船员、旅客,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和该方停留、过境时,应遵守该方的法令规章。

  第十条
  悬挂缔约一方国旗的商船在两国间运输旅客时,应该遵守缔约另一方现行的关于旅客证件、签证、边防、海关、检疫的规定及其他法令规章。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和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船舶作业,避免无故延误。

  第十二条
  为了最有效地组织两国间海上运输,缔约双方的海运主管部门应该互通有关两国间海运业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应按照现行相互支付的办法,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为有关海运企业参加本协定所指运输获得运费的迅速结算和汇款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互相通知负责执行本协定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发生分歧时,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一、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暂时执行,并自缔约双方交换已经履行各自国家法律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 本协定生效五年后,缔约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废除本协定。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叶  飞      何塞·阿尔弗雷多·马丁内斯·德奥?
         (签 字)           (签 字)

附:

阿根廷共和国经济部部长
何塞·阿尔弗雷多·马丁内斯·德奥斯博士阁下
部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间就相互免除海运企业税捐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按照对等条件,对阿根廷共和国海运企业经营的商船,包括这些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免征一切税捐。
  二、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按照对等条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企业经营的商船,包括这些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所获得的收入、盈利和利润,免征一切税捐,包括免征上述活动的资本税或财产税。
  三、 上述第一、二条所提及的海运企业是指其实际领导机构设在缔约双方各自领土之上的。
  四、 缔约一方海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租船,在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免除税捐待遇时,必须持有缔约一方海运主管部门发给的包括下列内容的证明:
  1. 该商船按照租船契约正为缔约一方的海运企业所租用;
  2. 该商船交纳的税捐确为租用该商船的海运企业所承但。
  本函和阁下同日同样内容的函件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与今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同时执行。
  顺致最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叶 飞
                         (签 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 于北京
  注:阿方来文内容与我方去文同,故略。
阿根廷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阿根廷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第十四条规定,谨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责执行上述海运协定的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阿根廷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向阿根廷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根据我们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关于“相互免除海运企业税捐问题”的换文的第三和第四项,谨通知如下:
  一、 凡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运企业所经营,该海运企业的实际领导机构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上。
  二、 本部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远洋运输局为中国方面颁发免除税捐证件的海运主管部门。(注:阿根廷海洋事务国务秘书处为阿方负责颁发免税证件的主管部门。)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注: 1980年11月28日阿驻使馆照会我外交部,通知阿方已批准了本协定。1980年12月9日我外交部照会阿驻华使馆,通知中方已完成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八○年十二月九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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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32号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一月十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 长 张世英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属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档案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档案的科学技术研究、教育、外事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为档案工作创造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事业单位和其他档案机构,应依法管理、保护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各项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抵制和检举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县(市)、区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档案工作。
各级计划、经济、财政、公安、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制定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实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三)制定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四)监督、指导档案工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档案工作,协调馆际关系;
(五)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组织或参与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组织、指导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七)组织、指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八)参与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
(九)参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档案的验收;
(十)负责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对进馆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目;
(三)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
(五)负责档案的保密、解密和鉴定、销毁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需要设置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档案的专门档案馆,应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归口有关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接收本专门领域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及有关资料。具体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综合档案馆与专门档案馆在接收档案发生争议时,专门档案馆接收复制件,综合档案馆接收原件。
第十条 机关、团体档案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监督、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和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条 机关、团体档案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监督、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和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集中管理本单位内各业务科室、分支机构的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并按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可成立企业档案馆,并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指导所属村(居)民委员会、乡村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员,持档案执法监督检查证书,行使档案执法检查权。


第三章 立卷归档和档案移交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片、音像制品等均属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档案材料,必须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七条 各种档案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组成案卷,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移交归档。
凡归档案卷,必须符合立郑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应将当年收归档案卷状况和有关档案工作情况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等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条 专业性强、需要保密或本单位利用频繁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三至五年向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分立前形成的档案应当由一个单位保存,保持原全宗档案的完整,不得分开保存。
单位合并,档案应集中管理,保持原全宗档案的完整。
单位撤销,应当将档案移交其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或有关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具备必要的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坏或者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将档案提前收入档案馆、代为保管、收购或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档案。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赠档案或将档案交档案馆寄存。
各级史志编修单位收集、征集的档案史料,应定期向同级综合档案移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地管理属于其管理范围的档案和已经收藏在本馆(室)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接收、征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对馆(室)藏档案应当全部整理组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编目和编定档号,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应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做好档案的防潮湿、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盗、防火、防污染工作。对已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 应当进行修复或复制。
对重点和珍贵档案,应有良好的保护设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应当设置专门库房,库房面积每千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库房与办公室、寝室必须分设,库房内配置必要的档案柜(架)、防护药物、灭火器,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空调器、去湿机、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现代化设备。
档案馆、档案室购置的档案装具、卷皮、表格必须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生产的。
第二十九条 保密档案的密级变更和解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确定档案保存价值,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必须经过鉴定。鉴定程序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三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禁止擅自出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各级各类档案馆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属于国家所的档案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出境的,必须按《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按《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提供的档案复制件,加盖档案收藏单位印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档案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我国公民和组织需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及所前往档案馆的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室保存的档案,必须经过保存单位的批准;确需利用档案馆寄存档案,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公布档案系指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档案。
公布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档案,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档案,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并申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
(四)集体和个人寄存在档案馆或其他单位的档案,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方可公布。
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或未按规定经过批准,无权公布档案。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利用档案和咨询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无偿提供服务,只收取复制工本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收集、整理、征集、征购档案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对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提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
(六)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七)抢救档案有功,使国家和集体档案免遭损失的;
(八)检举、揭发、抵制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或其制度与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档案未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三)档案案卷质量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四)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
(五)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六)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八)个人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归档的;
(九)未经同意,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档案室的,或借阅档案屡催不还的;
(十)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扩散、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十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的;
(十二)涂改、伪造档案或出具与档案原始记录不符的证明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档案的;
(十四)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对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纠正,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等额的罚款。
赔偿损失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五十元至三百元;长期保存的档案,每
件赔偿三十元至二百元;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二十元至一百元。
(二)对于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赔偿费用按第(一)项规定增加一倍。
(三)对于过失性或故意性违法行为造成珍贵档案损失的,赔偿费用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增加五
至十倍。
第四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案件经过调查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有关单位接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执退回。对于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其上级机关督促执行。
第四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案件的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违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二)公民的档案违法案件,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三)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违法案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对各类档案违法案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成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直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出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查获、追缴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应当按有关规定交还档案所有人或档案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赔偿损失和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提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 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根据各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预防医学专业标准条件分为两个部分:(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共
为2个专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为11个专业: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儿童保健、妇幼保健。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和主管医师资格,在任职期限内年度考
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八条 按有关规定圆满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应符合相应学历、专业经历要求。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二)申报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五章 二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职业(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危害评价、工程卫生学评价、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基本理论知识和措施,掌握主要职业病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实验检查结果的判别及其诊断标准、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工作的中短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能分析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并正确指导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分析;能进行职业病常规检查、诊断、治疗及疑难病例的鉴定。
(b)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方法;熟悉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熟练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如声级计、电测听仪、粉尘或空气采样器等;掌握常见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职业卫生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职业病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放射诊断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全面实施;能主持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职业危害评价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分析结果并撰写总结报告;能针对存在的劳动卫生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并解决实际问题;能在工作场所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解决劳动卫生职业病领域中的疑难问题;能有效地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和中毒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处理。
(b)掌握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具有组织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能力;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职业危害评价、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三条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基本原理、理论,主要传播手段的原理和特点,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评估,不同场所、人群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及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够制定日常健康教育活动计划;能对所收集的健康教育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能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疫情时进行健康教育工作;独立对相应人群、社区或相应健康问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与美工人员一起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能参与本地区本专业工作规范的制定;能与大众传媒和其它有关部门交流信息;能协调社会各部门参与或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应具备常用美工、照相(摄像)或文字设计等健康教育工作所需要的一种基本能力,能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策划和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健康传播学、行为学、医学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流行病学、统计学、社会医学、教育学、社会市场学以及与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的预防医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中短期规划,全面组织实施,并进行效果评价;能组织进行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评价;能指导经常性健康教育工作;能在自然灾害、突发疫情发生时开展健康教育工作;能独立承担某人群、社区或某健康问题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研究;能主持制作有创意的健康教育材料;能起草本专业工作规范、制度;能独立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能组织社会各部门实施健康教育工作。
(b)能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评估个人和社区的健康需求。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设计制作健康教育材料以及开展各类健康教育活动。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六章 三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重点掌握环境介质(空气、饮水、土壤或废渣)中各种环境因素(化学性、物理性、生物性)对健康的影响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相关理论知识;熟悉环境相关性疾病的病因学说理论、流行规律及其预防控制策略。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发现本地区环境卫生工作的主要问题,并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熟练运用环境卫生标准及其卫生学依据;能开展与环境卫生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进行公害病的调查、诊断、预防与控制;能正确处理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并对相应事件作出分析。
(b)熟悉环境危害因素现场监测仪器的操作使用及监测结果的评价,如湿度、风速、温度、照度、噪声、空气采样等。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能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环境卫生信息资料收集与管理、环境危害因素卫生监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环境卫生学、环境流行病学、环境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环境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环境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掌握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能发现本地区当前存在的主要环境卫生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案,并能独立进行科学预测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具有独立制定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具有对环境卫生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的能力;能为社会和机构提供环境卫生的技术咨询;能开展环境公害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能进行主要环境危害因素的卫生监测和评价;具有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灾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和有效处理的能力。
(b)能指导下级医师制定现场监测方案、操作现场监测仪器或采集现场样品,并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付的日常工作。经常主持环境卫生监测、环境卫生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公害病的调查诊断与鉴别诊断。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五条 营养与食品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包括公共营养调查和监测的原理、内容和营养改善的措施,食源性疾病发生原因诊断和预防控制措施,食品生产过程卫生管理体系的原理、内容、工作步骤。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识别和独立处理食源性、营养不良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的能力;能参与制定营养监测和干预项目、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食品卫生调查、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能参与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处理常见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能运用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原理和方法,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卫生管理;能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
(b)掌握规范的食品卫生采样技术、食品卫生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和人体营养常用的现场测量技术。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营养调查或监测、食品卫生信息收集与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测、食品卫生质量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微生物学、卫生毒理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营养与食品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食品化学、生物化学、食品工艺学、内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营养与食品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独立诊断与鉴别诊断食源性疾病、营养不良病及与其相关的慢性疾病;能组织制定食物污染源调查、营养干预、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等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食品卫生调查以及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对人群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食品洗消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等方面进行监测,并根据卫生学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能组织处理各种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特殊环境下营养疾病等突发事件;能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某一食品品种,进行食品危险分析、关键点控制方法学研究,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帮助食品企业提高卫生管理水平;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和食品加工设备、工具污染程度和食品包装材料的采样,指导进行食物中毒人员的调查处理。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组织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营养监测或干预、食品卫生监测;能对所辖地区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六条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儿童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规律和特点,影响生长发育和青少年健康的有关因素;近视、龋齿、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等常见病的防治。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儿科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行为学、心理学、教育学、伤害医学、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学校卫生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进行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相应的防治工作;能参与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中短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承担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监测工作,并参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的全过程;能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对危险行为进行干预;能独立处理校内外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根据预防性卫生学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建设项目的评价。
(b)掌握现场卫生监测所需仪器、设备的操作及结果评价,如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等,掌握学生生长发育及常见病监测的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学校卫生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学校卫生监测、针对性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儿少卫生学、儿童保健学、传染病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学校卫生和儿少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口腔预防医学、眼科学、伤害医学等。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对青少年、学生常见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并进行处理;能指导学校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价;能组织对学生预防保健、因病缺课退学及死亡、学校生活环境、学习用具卫生质量等学生健康的监测工作;能负责计划或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结果分析等全过程工作;能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能组织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等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并作出结论性意见;能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学生生长发育和现场卫生及常见病监测的效果评价,掌握学生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及治疗原则和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学校卫生监测,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七条 放射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放射损伤(含放射性疾病)防治、放射卫生防护、放射卫生监督、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劳动卫生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常见放射性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计划,协调实施,组织效果评价并指导改进;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进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放射性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能较好解决放射性职业危害评价及放射损伤诊治工作中较复杂疑难的问题,参与组织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掌握放射卫生人体检测检验仪器的使用及结果评价,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活动、放射卫生学评价。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电离辐射剂量学、放射生物学、放射毒理学、放射诊断学、放射肿瘤学、核医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在放射卫生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卫生法学、健康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放射疾病有关的内科学、眼科学、神经科学等临床医学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放射卫生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效果评价;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结果提出意见并组织改进;能对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与放射性相关产品的放射卫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能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培训,并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能正确地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疑难的问题,组织对突发性放射卫生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理。
(b)能指导下级医师使用放射卫生的人体检测检验仪器,掌握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别诊断技能,掌握放射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健康教育、放射卫生学评价和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或鉴别诊断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八条 卫生毒理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毒理学基本概念、毒物的生物转运与转化、一般毒性表现和毒作用机制、影响毒作用的因素以及特殊毒性(如致突变、致畸、致癌),卫生毒理学试验(包括一般毒性和特殊毒性试验)和保健食品功能试验的基本原理及其评价。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每年平均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能力:
(a)能熟练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如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和致畸试验等),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包括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并进行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能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功能评价;参与中毒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
(b)能够对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毒理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进行结果观察和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参加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卫生毒理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免疫学、动物病理学、医学实验动物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卫生毒理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学、放射卫生学、消毒学、病媒生物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化学、生物化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卫生毒理工作
a.从事本专业的工作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多种化学品或健康相关产品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并具备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对毒性试验的实验设计、实施过程和结果解释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和分析总结;为各种毒性试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或保健功能评价;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能解决中毒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技术问题。
(b)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各种动物试验、第二阶段以上实验和常见生化指标测定的结果观察、统计分析。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的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主持过第二阶段以上的毒性试验或保健食品功能试验、其他类似难度的试验。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提出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九条 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掌握常见和重点防治的传染病防治理论、策略及措施;熟练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熟悉应用性研究设计方法、防制或干预措施实施的效果评估方法等;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有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了解各种常见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原则;掌握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处理原则;能对各种常见传染病进行诊断、治疗处理;能参与组织多发疫情、灾害事故、计划免疫异常反应的控制处理;制订传染病和计划免疫现场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调查、监测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正确综合与科学分析;能参与组织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协调实施并进行评价;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处理过程提出所需的微生物学、血清学、卫生学等检验项目,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对常见传染病的疫情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 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卫生统计学等知识基础上,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医学微生物学、免疫学、消毒学、卫生经济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病媒生物控制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或科学研究。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本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评价,完成总结;能组织传染病监测,并对重点传染病作出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组织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群体病的调查及处理;熟悉各种常见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诊断及治疗原则;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b)掌握与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的卫生统计技能,能对常见的传染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和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主持现场调查,如常见传染病的疫情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处理、传染病监测工作、疫情漏报或接种率调查。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二十条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项目设计、实施、监测评估;针对吸烟、不平衡膳食、体力活动不足、酗酒等相关行为危险因素的干预;常见慢性病与伤害的预防、诊断、控制和康复。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社会医学、行为医学、卫生经济学、医学人口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营养与食品学、老年学、内科学、药物学、临床诊断学、康复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参与制订本地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与伤害的预防控制计划,并协助实施;与不同部门建立协作关系,依托社区卫生服务,参与实施慢性病社区综合干预或伤害防制,在人群中开展有关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参与本地区的死亡(含死因)、发病和患病、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利用监测资料评价干预效果,并通过有效途径向各业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监测结果。
(b)具有卫生统计相关能力,对常见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制过程提出所需的生化检验、仪器检测、健康监测项目,并能对血压、血脂、血糖、心电图等结果进行分析、判断。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监测与调查、社区诊断、综合预防控制与干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及干预效果评估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总结工作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伤害预防控制领域的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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