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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12:42  浏览:9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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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综合字〔2005〕28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干部职工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搞好瓦斯集中整治,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煤矿安全整顿、安全检修、安全生产。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当前,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煤电油运仍然紧张,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方面安全生产面临压力很大。特别是“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旅游开始进入旺季,人员出行大量增加,安全生产任务更加繁重。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组织力量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针对薄弱环节严密制订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控。

  二、狠抓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煤矿瓦斯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针对季节特点,全面加强对透水、冒顶等事故的防范。各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责任到人。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组要深入生产一线,加强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关闭整顿力度,加强检查监督。按规定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等要切实加大巡查和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非法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防范措施,严禁超能力生产,及时更换陈旧失效的风机、继电器、自救器等影响安全的设备设施,确保质量良好。节日期间,已安排停产检修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安排生产的,要认真落实煤矿负责人井下带班作业制度,确保班班作业都有一名矿领导。

  三、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安排船期,车次、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违章驾驶,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要对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带隐患运营,严禁农用车载客、严禁车船超载、超限。要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

  四、严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特别要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

  五、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立即组织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搞好各种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合理疏导群众,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六、 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节日期间深入生产一线,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不仅要重点抓好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事故易发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也要全面加强对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监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违纪、蛮干乱干导致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的联动机制。要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妥善制订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要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5月8日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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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改办高技[2007]19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受托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和“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的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试行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现将《2007年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和《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一、 2007年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二、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创业投资 技术研发 通知



附件一:


2007年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一、 项目实施重点
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重点发展领域,重点支持在以下方面从事研发、设计、生产和服务的相关项目:
集成电路、软件:已初步完成技术验证的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开发、软件外包;
通信: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通信及网络产品;
数字音视频:数字电视相关产品,新型显示器,数字家庭娱乐产品;
新型元器件:片式化、微型化、集成化、高性能化的各类新型元器件;
汽车电子:各类汽车电子控制系统、车用传感器、执行器及零件系统等;
信息增值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面向各种领域的小额支付、移动支付、便民和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教育、文化、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数字内容等;
新型药物:已经取得临床批件的新型疫苗、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基因工程药物、单克隆抗体产品与检测试剂;生物芯片;新型医用精密诊断及治疗设备等;
新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材料、平板显示材料、新能源材料、生物医学材料、特种用途材料等;
节能环保:高耗能工业生产节能与建筑节能、废弃物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技术与设备等;
其他项目: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适合创业风险投资支持的相关项目。

二、具体要求
(一)项目推荐部门应根据《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重点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推荐工作。
(二)项目推荐部门应对项目商业计划书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在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调查时积极配合,做好项目遴选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写项目商业计划书,通过项目推荐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申报,同时要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电子版。
(四)各项目推荐部门推荐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项。请各项目推荐部门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项目推荐文件和项目简介、项目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报送我委,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推荐(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二: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
项目申报和管理若干要求(试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等,确定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支持的重点领域,发布年度产业技术研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支持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
三、申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单位应为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需备案或核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有两种推荐方式: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推荐;二是由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确定的受托管理机构推荐。
五、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要按照本要求和申报指南,对拟推荐的项目进行初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推荐项目文件。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组织申报。
六、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要求和申报指南,对本机构已经投资或已经决定投资的项目进行筛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推荐项目文件,同时附本机构已投资项目的股权证明或投资协议。
七、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对于产品制造类项目,应已经完成产品技术的开发和研制,已形成科研成果及产品样机、样品,或已开始进入小试、中试、临床阶段;
对于服务类项目,应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且可投入市场,已形成清晰明确的商业模式,具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三)项目管理团队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管理、经营人才和相关经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对市场前景有良好的判断力,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预期项目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五)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六)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八、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摘要、公司介绍、管理团队和能力、产品或服务、技术来源、市场分析、项目运作计划、财务与成本分析、公司核心竞争力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同意投资参股的决议;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四)项目单位工商登记证明、公司章程、现有股权结构;
(五)项目单位的财务基本情况;
(六)项目所需的其它投资来源;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材料和所附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推荐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十、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包括投资管理、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以及受托管理机构的专家。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十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提出拟支持的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建议名单及资金初步安排意见送受托管理机构。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在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中,如发现项目虚假瞒报等重大情况或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对项目的调整建议。受托管理机构在完成尽职调查和股权谈判后,将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十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受托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和项目投资协议,批复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确定国家投资额度,确认项目的受托管理机构和项目投资协议等。批复的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纳入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计划。国家安排资金可一次承诺,并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分期到位。
十四、国家资金在被投资企业中原则上不控股。
十五、对于已经安排国家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提出追加国家创业风险投资的申请,但需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评审评估审批。
十六、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家创业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辅导,每年八月和次年二月将上半年和全年项目进展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地方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局)对创业风险投资项目要加强协调,积极推进,对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反映情况。


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2]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下,为全面掌握我国境外投资状况,对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有必要对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评价分析。外经贸部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结合加入世贸组织后境外投资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现将《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体系,是按市场机制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管理的一项尝试。评价结果将用于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用于我国国际收支状况、行业状况、对外经贸关系状况的预警系统,为制订境外投资促进、保障、服务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引导企业选择投资方向和投资领域。
  二、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见所附《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境外企业年检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外经贸部将就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相关培训,请各单位指定专人参加,并注意与境外企业年检工作的衔接。
  四、各地外经贸厅(委、局)、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工作过程中如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与我部(合作司)联系。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二00二年十月 日


            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境外投资进行科学的综合评价分析,全面掌握我国境外投资状况,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管,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部对全国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绩效评价的工作时间。

  第五条 对境外企业分服务贸易类、制造业类和资源开发类等三个类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六条 境外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分资产运营效益、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和社会贡献等五个方面。
  (一)资产运营效益具体指标为:
1、净资产收益率=利润(税前)总额/平均股东权益
2、固定资产增长率=(本年固定资产总额-上一年固定资产总额)/上一年固定资产总额
3、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
4、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入
  (二)资产质量具体指标为:
1、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2、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流动资产
3、固定资产利用率
  (三)偿债能力具体指标为:
1、资产负债率=平均负债总额/资产平均总额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四)发展能力具体指标为:
1、市场占有率
2、利润增长率=(本年度利润-上年度利润)/上年度利润
3、销售增长率=(本年度销售收入-上年度销售收入)/上年度销售收入
4、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平均员工人数
(其中,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结果。按生产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按收入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之和)
  (五)社会贡献具体指标为
1、税收(境外企业上缴税收总额)
2、创汇(境外企业带动国内出口总额)
3、资源获取数量及金额
4、净资产增长率=(本年净资产-上一年净资产)/上一年净资产

  第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每年4月1日至5月15日收集具体数据,并于5月15日至6月15日利用“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对各境外企业进行评价。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在接到外经贸部通知后,到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领取“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和软件使用手册。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结果

  第八条 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境外企业进行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在年检工作中使用。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绩效评价。凡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均视作年检不通过。
第九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及原始材料报送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外经贸部将对各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抽样复查。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将评价结果对外发布。
第十条 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境外投资绩效评价结果的分析、研究和发布。评价结果将作为国家境外投资和境外企业管理政策制订和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绩效评价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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